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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国务院整理了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行政法规。 经过整理,国务院决定:
一、修改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二、废止《外国公司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公司的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编制改为外资银行。
第五条第一款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和外资公司的组建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
三、《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撰改为外商投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编改为外商投资。
五、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
六、《国有资产判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或者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的创建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
七、《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管理办法》删除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作。
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的编制变更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编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除第二款。
删去第十九条。
八、《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创建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
九、将《农业化学品产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的中国公司法人(包括外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和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写入中国公司。
十、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制作,也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改为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编制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覆盖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 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不设县、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覆盖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司法人的注册资本由外商出资的,外商占该公司法人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的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不超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编制为: (一)举办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公司)全部或部分。
删除第10条、第11条。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变更第一款的编制:台湾同胞投资公司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
14、变更《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制作:公司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选变:国家允许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公司,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饰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公司。
十五、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其中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文件编制为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十六、《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的编制改为外商投资公司。
十七、《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外资公司的编制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
18、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1条。
将第13条改为第12条,第1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编制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款的检查机构。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除第一款检验机构,制作第二款:未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得从事与目录产品认证和认证有关的检验、检验活动。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19、《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编制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不得成立文艺表演团体。 删除第二款、第三款,将第四款改为第二款,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机构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颁发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证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为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第二款的设立可以由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可以成立文艺表演团体, 第三款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创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向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二十、变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的编制: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九条第一款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变更为外商投资。
21、删除《旅行社条例》第21条第2款。
二十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撰改为外商投资。
此外,还将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编号。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标题:快讯:国务院关于撰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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