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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案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案进入二审
逐一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代表作用
本报记者徐隽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分别编写的关于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案编制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案编制情况的报告。
沈春耀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案、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案。 会后,法制实务委员会将两部法律修正案印制在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人民团体、部分高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发表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法制办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再次征求各专业委员会、实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局室意见,专门听取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意见,赴广东、内蒙古等地进行调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多次是全程民主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案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关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习主席的社会主义民主为了贯彻落实全过程民主的重要论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修改草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反复进行全过程民主,建议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在现行全国人大组织法中增加了规定,逐一发挥其在全程民主中的作用。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案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些常务委员和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确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职能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拟订修正案的上述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案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实务责任作了规定。 一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建议进一步补充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根据实践方法,参照预算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草案,担任常务委员会的主题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一位常务委员、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建议,审查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计划和预决算,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具体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主要承担,并进一步确定其工作职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组织法修正案增加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草案、计划纲要草案、预算案及相关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方案,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结果报告。 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意见。
建议进一步扩大会议的公开事项
议事规则修正案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当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人大会议,其中提前或延期举行的会议日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委员长会议决定。 一些常务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会议的举行日期提前或延期大致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开会决定的,另行决定或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公布。
现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公开召开等作了规定。 一些常务委员和一点地方建议进一步扩大会议公开事项,增进人民群众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职权行使过程的了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根据实践方法,增加规定大会秘书处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接受信息媒体采访。 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信息媒体的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开转播。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案规定,全国人大会议加强新闻化建设,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一些常务委员和部门建议在实践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议新闻化建设的具体副本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这篇文章改为:全国人大会议利用新闻技术,实现会议资料电子化,为代表职务提供便利,将现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的整理简报印刷会议文章改为纸质或电子简报印刷会议文章。
一些常务委员建议,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法律草案,在实践中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大会与常委会法律草案审议的联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参照实践方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建议在现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按照有关程序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要求审议
确保和护卫粮食安全
本报记者徐隽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的相关证明。
有必要制定反食品浪费法
许安标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定布局,积极应对社会关注,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十分必要。
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重视粮食生产,高度重视防止浪费,把粮食生产和防止浪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今年全球新冠引发的肺炎疫情影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需要通过立法整治浪费行为,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 二是中华民族弘扬以前传下来的美德,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倡导文明、健康、理性、绿色支出理念,对于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强化现有实践成果,建立制止饮食浪费行为长效机制的现实诉求。 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将近年来我国实践中较为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确定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有助于建立长效机制。
统筹推进制止饮食浪费的制度建设
许安标表示,饮食浪费表现为食品、食品、粮食浪费,涉及食用、销售、加工、贮藏、收获等多个环节,需要从立法、监管、技术、诱惑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管理。 其中,立法具有指挥性,可以为防止各个环节的各方面浪费作出制度安排。 总体思路是将专项立法与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相关立法相结合,统筹推进制止饮食浪费的制度建设。
事业中的观察把握着以下几点:一是通过立法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历来流传的美德,为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自豪的气氛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正确把握立法定位,突出要点,反映实践中群众强烈突出的问题,以餐饮环节为切入点,做好食品消费、防止销售环节浪费、促进节约、严格管理,解决即将出台的粮食安全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三是规范与诱惑并重,建立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多次把约束和提倡结合起来
草案共32条,分别规定了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大体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
草案强调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确定国家多次出台的多种措施,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联合治标,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国家提倡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费用方法,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习惯。
草案巩固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反食品浪费责任。 是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反食品浪费业者的指导,确定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业者机制。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的从业情况,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 三是确定国务院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反食品浪费工作责任。
草案反复约束和提倡结合,约束公务就餐,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销售平台的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校外餐饮机构的管理,确定旅游经营者、食品经营者的责任,防止个人和家庭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浪费
草案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领域诱惑、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的反食品浪费社会联合治理机制。 一是食品、餐饮领域协会加强领域自律,依法制定和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领域自律规范。 二是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厉行节约,把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文案。 三是规定信息媒体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公益推广,禁止制作、发布、宣传量大的食用、暴饮暴食等传播浪费食品的节目和音视频新闻。
关于加强监管、完善的约束措施,草案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防止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国家实施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机关通报。 四是警告不要积极提示食品不必要浪费,对宣传量大的多吃、暴饮暴食等不必要食品的节目和音视频新闻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江保护法草案将进入三审
长江流域地区拟联合立法会执法
本报记者王比学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江保护法草案。 这次是第三次审议。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草案第二次审稿,印制长江流域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点常务委员和地方建议,结合一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增加长江流域地区协同立法、执法的规定。 三审增加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一些常务委员和部门建议增加加强长江流域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文案。 三审增加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长江流域有丰富的优秀地域文化,一些常委和地方建议增加保护和继承长江流域特色文化的拷贝。 三审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
进一步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副本,3个审稿修改如下:确定生态环境分区管理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必须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结合。 增加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计划和河道采砂计划的复印件。 统一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解决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增加提高城乡污水收集解决能力的规定。 增加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要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的搬迁改造。
一位常务委员和地方建议,推进长江流域协调、优质、快速发展,必须共同推进农村振兴战术和新型城镇化战术的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增加相关内容。 三审增长规定: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协同推进农村振兴战术和新型城镇化战术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快速发展,建立全民覆盖、普遍共享、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制度,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快速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审提高了对违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增加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 并且,增加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处罚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案进入三审
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定
本报记者王比学
12月22日,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这次是第三次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证实了草案。
周光权表示,根据草案第二审查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承担刑事责任。 一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本规定仅限于人的死亡情况,特别是采用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撰改为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根据当前实践的需要,有必要结合编纂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进一步编纂和完善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三审查案建议完全修改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违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表示罪、侵犯版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的有关规定:一是适当提高五项犯罪的处罚,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二是根据实践需要,结合编纂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增加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全侵犯著作权侵权罪中关于作品种类、侵权情况、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规定。 三是完善犯罪门槛的相关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印件罪的定罪标准变更为违法所得额并附加情节。 另外,进一步完善了二次审查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增加了公司实施商业间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的盗用、假冒他人身份上学等问题,草案二审稿盗用、假冒他人身份,增加了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 一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组织,指示或帮助假冒行为进一步确定法律适用和严厉处罚。 三审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种行为,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和处罚的规定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正案进入三审
完整的专科学校入学手续
本报记者张天培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案。 在此之前,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一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责任 三审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建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一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信息表达联系,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正等工作人员。 3校本增加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信息表达,共同制定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定,确定学校与家庭应当建立家校合作机制。 并且,专科学校应当加强与受过专科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定期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正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亲属等未成年人的探望提供便利。
2审查规定申请进入专科学校的程序。 一些常务委员提出,必须进一步确定决策机关,完善入学手续。 变更审稿: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不受管教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判断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往专业学校接受专业教育。
在第二次审查中,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到专科学校接受专科教育。 一些常务委员提出,要区别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专业教育,不要混淆。 3个审查变更: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的,经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判断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业矫正教育。 并确定专门矫正教育的专业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国防法修正案进入二审
加强军事机关在国防教育中的作用
本报记者张天培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国防法修正案。 在此之前,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该法律修正案进行了初审。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统一的有关要求,二审撰改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快速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军政强军统一。
一是审查国防资产,确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国防性质。 有部门建议,国防资产不能切实用于国防目的时,确定退出机制。 第二次审查中,规定国防资产的管理机关或者占有、录用机关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批准,依法变更为其他用途或者处置。
评论规定了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中的责任,规定了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国防教育事业的开展。 有意见建议多项国防教育事业依托军事机关开展,加强军事机关在国防教育中的责任。 第二次审查增加规定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事业,依法提供有关便利条件。
《人民日报》(年12月23日04版)
标题:快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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