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编制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全文如下。
为了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布局,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重要意义,加大对关键行业和薄弱环节的支撑力度,加大比较有效的投资,优化经济结构,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保持经济持续增长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上
(一)总体要求。 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重复消除结构性杠杆的基本思路,按照牢固、可控、有序、适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杠杆融资机制,推进专项债券治理改革,在大幅增加专项债券规模的基础上,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
(2)基本上
经常松散结合。 多次用改革的方法处理快速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协调打开大前门和严格堵死后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长,坚决不走无序举债建设之路 明确政府和市场边界,鼓励依法市场化融资,增加比较有效的投资,促进宏观经济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质量和可持续性
多次合作。 科学实施政策组合拳,加强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的协同合作。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发挥效应,逐步发挥专项债券的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宽松适度,配合专项债券发行和项目配套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依法保障重大项目的合理融资。
反复强调要点。 切实选择专项债券项目,集中资金支持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和短板补货,扩大费用,优先处理建设项目后续融资,尽快形成实物从事量,防止半吊子工程形成。
多次防范风险。 必须始终从长远的趋势来认识当前的形势,与反复推动优质快速发展、还债的能力相匹配。 特殊债券必须用于具有一定利润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必须维持项目的利润和平衡。 地方政府加强专项债券风险防控和项目管理,金融机构通过商业化几乎独立审批、审慎决策,坚决防控风险。
多次稳定期待。 要加强宏观政策的逆周期调节,积极微调,同时不断稳定事业整体基调,准确把握宏观调控度,稳定和震荡市场预期。 要多次从结构上走向杠杆改革方向,绝对不要大水泛滥。 借用隐性债务进行新的项目,铺货新的摊子者必须坚决承担解释责任、终身说明责任、逆向检查责任。
二、支持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的标准;。 发挥专业债券的拉动作用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特点,依法合规推进专业债券支撑的重大项目建设。 对无收益的重大项目,将通过统一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常规债券进行支持。 所有有一定收益、收益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地方政府发行特别债券融资的收益兼顾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含交通权证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利息后仍为剩余专项 有关公司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可根据剩余专业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2)准确聚焦积分行业和重要项目。 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采取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办法,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快速发展、长江经济带快速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快速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术和农村振兴战术, 以及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扶贫搬迁便利化、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钱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水电热力等公共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行业及其他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
(三)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辅助融资支持。 对实施公司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吸引银行机构通过项目贷款等方法支持符合标准的专业债券项目。 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定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允许以项目为单位发行企业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业债券项目。
(四)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对特殊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果的重大项目,首要支持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国家重大战术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项目收益偿还特殊债券利息后, 判断特殊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可以允许部分特殊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项目收益的实际水平融资。 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一对一的应对措施,严格执行专项债券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设立壳企、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提供资金,嵌套层次或扩大层次
(五)切实落实到期债务的偿还责任。 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专业债券与市场化融资的项目相结合,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 用于偿还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偿还资金安全的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将市场化融资资金和项目反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全额集中到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的到期还款。 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解决的融资平台企业不得以项目为单位。 项目单位严禁以任何方式追加隐性债务。
三、更完善的专业债券管理和配套措施
(一)大力进行特殊债券项目定位。 地方政府通过项目清单印制、集中公告等方法,加强标准专业债券项目对金融机构的定位。 金融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的事业,组织和协调金融机构的参与。 金融机构商业化大体上是自主自主支持,加快专项债券定位项目落地。
(二)保障特殊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的匹配。 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融资论证和风险判断,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期限和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 在需要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支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指导项目单位开展业务,向金融机构全面及时披露融资审批所需的新闻,准确反映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后的专项收入,平衡项目对应可用于市场化融资还款的专项收入和市场化融资利息。 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化,大致慎重进行项目合规和融资风险审查,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还款来源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融资和具体融资数量,承担风险
(3)加强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 推进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新闻发布平台建设,地方政府定期发布债务限额、结余、债务率、偿还率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新闻,形成地方国债统计数据库,支持市场机构独立评级,基于政府债务的实际风险水平 加快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判断和预警结果在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4)提高地方国债发行价格市场化程度。 不得重复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通过财政存款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等手段改变债券发行价格,促进债券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严禁通过金融机构排名、保管财政资金、设定信用目标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施加压力。
(五)丰富地方债投资集团。 落实完整的相关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销售,扩大对个人投资者的销售量,提高商业银行柜台的销售比例。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企业、基金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地方国债。 合理明确地方国债柜台上市的定价机制,提高对个人投资者的吸引力。 适时研究储蓄式地方债。 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地方债的发行认购,鼓励理财产品等非法投资者增加地方国债投资。 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提高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的地方国债的便利性。 推出地方政府债券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通过债券通等机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者的投资。 推进注册结算机构等债市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六)合理提高长期特别债券期限的比例。 专项债券期限大致与项目期限一致,投资者诉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明确,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 逐步提高债券发行占比,对铁路、城际交通、收钱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地适合项目资金诉求和期限。 专业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组合的项目,专业债券、市场化融资期和项目期一致。 合理明确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大体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一致,不经常发债增加价格。 完整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法,根据到期不重复偿还本金的方法,鼓励专项债券发行时采用本金分期偿还方法,既确保分期项目的收益用于偿还债务,又平滑债券存续期内的债务压力。
(七)加快特别债券发行采用进度。 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提前发放的部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结合国务院批准的后续专项债券限额,抓紧发行新增债券。 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基本与地方政府合作办理专业债券发行业务。 对拟在预算中追加特别债券的项目,通过先行安排库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补充。 各地要平衡特殊债券发行时期的安排,争取同年9月底前完成发行,尽快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未完成)
四、依法推进重大项目融资
(一)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 部分实施公司化经营管理、具有经营性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印制的“十二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批准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快速发展改革部门主导提出的其他补充短板重大项目 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商业化几乎自主的决定,不追加隐性债务,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的资金诉求。
(二)合理保障建设项目的后续融资。 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所需的建设项目,允许融资平台企业在不扩大建设规模、不防范风险的情况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 通过鼓励增加地方政府的合法合规性,补充比较有效的抵押物和第三方担保机构(包括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企业)担保等方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调整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通过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 允许各地采用财政建设配套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释放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严格执行业务责任。 财政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和金融管理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落实组织的相关工作。 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相结合采用的项目建立预审和审批机制,对专项债券获准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点判断论证,加强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制定本级特别债券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客观判断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 金融机构基本上是在商业化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的,不重新增加隐性债务,而是进行融资支持。
(二)加强部门监管合作。 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建立财政、金融管理、快速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专项债券项目配置协调机制,加强地方财政、快速发展改革等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表达联系,支持专项债券发行和项目合作融资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向当地快速发展改革、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专项债券项目安排新闻、库存隐性债务必要的建设项目新闻等。 快速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开展补充短板重大项目和相关专业债券项目的配套融资工作。
(三)推进债券项目的公开。 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新闻公开力度,依托全国统一的集中新闻公开平台,加快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公开,全面详细公开专项债券项目新闻,、 要分别公开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结合采用的项目和专项债券为资本金的项目,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风险判断,多跑新闻,少跑金融机构。 进一步发挥主承销商的作用,继续加强专业债券新闻发布和持续监管工作。 发生项目单位更换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债权人。 金融机构需要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的新闻应用,补充商业化基本自主决策、及时遴选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新闻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4)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研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和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录用进度,结合全年专项债券限额分配,对专项债券发行录用进度较快的地区适当倾斜支持。 适当提高作为地方国债信用政策的再融资担保品的质押率,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持有地方国债的积极性。
(五)依法免责。 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谁负责杠杆化,谁融资,谁负责,严格纠正杠杆化混乱,确定政策边界,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不要担心各方被追究解释责任。 金融机构依法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依法依法依法依法支持,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印制的《十三个五年计划》,并依照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 快速发展改革部门主导提出的其他配套短板重大项目,债务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追加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的解释责任情况。 金融机构需要建设项目后续融资以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不追加隐性债务的,不视为隐性债务的解释责任情况。
(6)加强跟踪判断监督。 各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动态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方法,梳理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推广培训,按职责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对以专项债券为资本金的项目要加强跟踪判断,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报批。
标题:快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从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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