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朱基钗)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定于21日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草案,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制定监察法规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证明草案时指出,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指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制定监察法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宪法法律责任的必要职权和手段。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事业的发展,为了确保监察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需要将监察法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

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拟确定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职权

沈春耀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制定监察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能够及时处理问题,比较妥善、可行。 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办法,规定机构职责问题,以前有先例。

决定草案确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范围,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的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履行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二)为指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监察法规的 而且监察法规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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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草案确定监察法规的制定程序,监察法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必须发表公告予以公布。

另外,决定草案确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监察法规的监督,规定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天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取消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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