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近日公布《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

通知指出,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的作用是党的优良历来的传承和政治特点。 《条例》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是新时期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基本遵守。

快讯: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从业条例》

通知指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的领导,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的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咨询作用,对培养忠诚廉洁负责人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起到重要作用

通知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充分认识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办学主体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推广,贯彻检查,督促检查,做好党中央党校(行政学院)工作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认真执行《条例》,牢牢把握党校姓氏党的根本大体情况,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条例》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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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实务条例

(年9月2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反复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领导,提高新时期党校(行政学院)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校(行政学院)是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囊团。

第三条党校(行政学院)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信心,坚定两个 以培养忠诚清洁负责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首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咨询作用,为新时期再三和迅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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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党校(行政学院)的工作人员按照以下大致情况

(一)重复党校种姓党,鲜明旗帜,把政治融入党校(行政学院)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

(二)多次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对问题的指导,实现学思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不断重复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守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咨询和管理水平;

(四)多次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学校活力

(五)再三从严治校,大力发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五条党校(行政学院)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国有公司领导、事业单位领导、年轻干部、理论推广骨干、高层次人才、基层干部、党员,开展党校(行政学院)的系统教师培训

(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要点研究推广学习大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

(三)承办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办的研讨会;

(四)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由党委和政府决定咨询服务

(五)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为首要目标,在国家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内开展学位研究生教育;

(六)开展该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七)参与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就业政策和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

(八)完成党委和政府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党校(行政学院)对学生的教育培训目标包括

(一)反复忠诚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实现两个维系,自觉硬党性,在思想上和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一致。

(二)把握马克思主义角度观点的做法,了解实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初心,做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三)反复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

(四)大胆负责工作,开拓创新,具有斗争精神,善于拆解处理改革快速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增强实务能力,具备适应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快速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六)严守纪律,敬畏警惕,坚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侈之风,永远保持清廉清白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党校(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党校(行政学院)、市(地、州、联合)委员会党校(行政学院)、县(市、区、旗)委员会党校(行政学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各师(市)党委设立党校(行政学院)。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以设立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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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级党委是建设党校(行政学院)、管党校(行政学院)、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负责人。 党委要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指导。

(一)将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纳入党委全体工作人员配置,每年以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为主题进行研究;

(二)制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计划和政策,把干部培训和录用结合起来,把干部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管理的重要参考。

(3)选拔优配强党校(行政学院)的领导班子,让优秀干部充实班子

(四)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上课、做报告、和学生座谈的制度,每年领导干部上课总时数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总时数的比例在20%以上

(五)加强党校(行政学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训、经费保障、现场教育基地建设等,支持党校(行政学院)实施综合教育科研,决定咨询、管理服务创新。

(六)定期召开党校(行政学院)职工会议,交流经验,配备职工;

(七)将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纳入党委党的建设事业年度目标考核,落实党建事业责任制的情况描述文。

第九条党校(行政学院)实行校(院)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院)委员会]的指导体制。 学校(院)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院)的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政府)任命。 学校(院)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由校长(院长)或分担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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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党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通常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组织部部长兼任。 负责日常业务的副校长(副院长)根据同级党委部门的正职指导干部进行选择,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指定人选。 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副校长(副院长)通常是从教育科学研究小组选拔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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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

(一)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建设和快速发展规划;

(二)深入调查检查下级党校(行政学院)关于党中央党校(行政学院)校治方针政策的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3)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科研、智库建设、师资培训、服务保障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科学的学业质量判断指标体系和方法,配合有关部门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进行判断;

(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党校(行政学院)指导和协调下级党校(行政学院)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等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础党校的建设。 县级党校(行政学校)要把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 深化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计划的实施。 对办学困难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要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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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班次与学制

第十三条党校(行政学院)的班次主要包括培训班、培训班、理论培训班、研讨会和教师培训班等。

第十四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研修班,完成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任务。 学制通常在一个月以上。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第一培训省部级领导干部、厅局级领导干部、中管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和校长进入中央管理的高校负责人和县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第一培训厅局级领导干部、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和乡镇(街)党(工)委书记。

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首要培训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和乡科级领导干部。

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乡科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基层党员。

第十五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开设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大厅局级和部分县处级正职中青年干部。 学制通常在4个月以上。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县处级和部分乡科级正职中青年干部。 学制通常在三个月以上。

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首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 学制通常在两个月以上。

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首要培训基层中青年干部。 学制通常在一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根据党委和政府的就业需要,在党校(行政学院)举办各类研讨会。 学制通常在五天以上。

第十八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党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九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党校(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以从事理论工作的厅局级、县处级干部为对象的理论研修班和以党校(行政学院)教育科研和管理骨干为对象的教师培训班。

第二十条具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党校(行政学院),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民教育系统管理。

第四章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教育是党校(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 教学部署是学习大新时代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的文案和主要任务,着眼于提高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和执政能力,以把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着力点,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 要以改善作风为重点加强学习者的党性修养,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习者的全球视角,以强化全球观念、应对诸多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战术思维。 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充实和创新教育文案,优化党校(行政学院)的教育布局,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体现地方特色的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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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应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主业的办学地位。 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的教育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例在总课时的70%以上。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班都要设置党性教育课程,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20%,要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一个月以上的班要安排学生进行党性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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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应当提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水平,增强可比性和实效性。

培训班的教学以用学生学到的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实践为主。

培训班的教学系统安排理论教育、党性教育、能力培养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理论研修班的教学以让学生系统学习研究党的基本理论,提高理论素养为主。

研讨会的教育首先以党中央的重大战术部署、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为中心,明确关联主题,展开集中探讨。

师资队伍的教育以提高教育水平、学科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主。

根据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任务分工,合理配置和比较有效地利用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教育资源。

第二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要努力创新教学方法,大力推进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和示范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提高示范教学力,推进示范资源库建设。 省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级互动式教学课程的比例在总课时的30%以上。 加强网上学习平台建设,积极快速发展网络培训,推进网上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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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育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确定、分工协作的教育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评价体系和教育效果判断体系,完善学习。

第二十六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育科研工作,提高教师水平,提高教育质量的基本建设。 党校(行政学院)学科建设,要建设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加强党性教育学科建设,积极支持教育急需且相对薄弱的学科,突出党校(行政学院)特色,形成满足干部培训需求的学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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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学科建设计划。 加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学科建设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八条教材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教育的基础工程。 党校(行政学院)要根据教育需要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组织具有党校(行政学院)优势的教学大纲和系列教材,建立与教育布局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教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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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和决策咨询

第二十九条科学研究工作是党校(行政学院)快速发展的基础支撑。 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快速发展变化,加强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重点是加强对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提高党校(行政学院)的教育质量服务,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党委和政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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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经批准成立的地方党校(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学习研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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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党校(行政学院)在决策咨询工作时,集中深入研究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反映重要思想理论的动态,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相互促进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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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反复政治角度的牢固性和科学探索创新性的有机统一,反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严格遵守政治规律,遵守学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党校(行政学院)创新科研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符合党校(行政学院)优势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学生参与咨询工作的决策,重视科研和咨询成果的评估,转换咨询成果

第三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加强实际工作部门与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行政学院)之间的科学研究,决定协助咨询建设,逐一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整体特点。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科学研究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党校(行政学院)出版机构和报纸等出版物、自媒体是推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必须多次准确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切实发挥思想引领作用,为教育科学研究服务,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服务

第六章开放学校

第三十七条开放办学是提高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 积极扩大国内交流与合作,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研究。 对外开放学应服务于党和国家对外事业大局,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以我为主,为我用,遵循互学互鉴。 积极参与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注重用有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讲中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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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以多样化的玩法开展与该国外学术研究机构、智库、政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构建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学术理论传播与国际合作平台。

第三十九条派遣教育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开展学习、讲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邀请国(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党校(行政学院)开展访问、讲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第四十条开展国际合作培训事业,创新培训机制和方法,建立培训课程体系,提高培训质量。

第七章学习者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管理是实现党校(行政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 根据加强领导、加强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二条学习者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 党性教育要与学生勾结管理全过程。 学习要加强领导学、促进学、督导学,引诱学习者完成学习任务。 组织管理要完善同时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重视发挥学生临时党支部和班委的作用。 生活管理要严格校规校纪,开展健康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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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党校(行政学院)在各级设有专职组织人员或班主任,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 人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各班次设立学生临时党支部,在在校(院)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开展政治学习,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学生派遣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的统筹培训、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生培训情况的考核,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表现、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的培养情况以及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审查情况反馈给党委组织部门。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党校(行政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学生请假制度。 累计休假时间基本上不得超过总学习天数的1/7,超过的必须退学。

第四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的学业证书是学生在校成绩的证书。 学员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行政学院)的学业证书。 因此,未按规定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立即接受培训。 补课合格的,取得党校(行政学院)的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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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人才队伍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快速发展的关键。 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宜、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行政学院)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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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党校(行政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 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术,实施名师工程,培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教育科研人才。 党校(行政学院)教育科研人员应当:

(一)秉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忠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自觉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与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信息丰富,重视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育培训、科研、决策咨询能力。

(3)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学,行为规范,遵守纪律。

第五十一条按照以专职为主、与专业结合的大体情况,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育科研人才队伍建设。 在完全致力于学习培训、交流培训等培养机制的教学方法做法和理论研究上积极探索,营造大胆创新的良好环境;引进政治素质良好的高水平专家学者和有志于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优秀干部等人才的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 理论水平高,选派在课堂教学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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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建立区别于公务员和一般事业单位,符合党校(行政学院)快速发展优势的教师管理体系。 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优势、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师准入和退出机制、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录用办法,有序推进教师竞争性征聘上岗,形成较为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的各种待遇。 建立与教学科研、智库建设、管理服务等岗位职责目标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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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帮助党校(行政学院)优秀干部、人才的选择性工作人员,建立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的内外交流制度。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为党校(行政学院)的人才输送和引进提供条件。

第九章校风和学风建设

五十四条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保证。 多次治校、治教、从严治学,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校纪,严格落实党中央党校(行政学院)关于校治的大体和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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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肩负着教育培训执政骨干的重要责任,更要教育工作者首先接受教育,严格要求自己,坚决维护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实际行动影响和学生。 党校(行政学院)必须严格教育、科研和管理纪律,教师风气不好或者不适合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要调整岗位或者离开党校(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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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弘扬理论结合实际马克思主义学风,提倡崇尚学习、勤奋学习的风气。 聚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鼓励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切磋交流,实现教育部长、学部长。

第十章机关党的建设

第五十七条党校(行政学院)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工委和校(院)委的领导下,领导党的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为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五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通常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兼任或者由同级党员干部专职。 党支部书记通常由本公司第一负责人负责。 在党员数量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有专职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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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学校(院)委要认真履行全面严格的党主体职责,首要负责人是机关党建工作的首要负责人,各级党组织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要落实一项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第十一章学校保障

第六十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行政学院)各项业务运营的重要保障,必须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第六十一条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要加大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中央财政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相关地区可以统一中央补助和自身财力加大对党校(行政学院)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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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党校(行政学院)的基础设施建设。 党的学校(行政学院)的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设施是干部教育培训所需的基础设施,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资金等处理。

第六十三条党校(行政学院)的新闻化建设是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逐一发挥新闻化在教育科研和日常管理中的重要意义,重视现代新闻技术的运用,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和网络融合的快速发展,加快智能校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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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图书馆(室)建设,加强图书文献、新闻的收集、整理和开发,积极推进数字资源共建共享事业。

第六十五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学校(院)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突出党性教育主题的文化活动。

第十二章执行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在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校(行政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下级党委及党校(行政学院)的落实情况。 对违反本条例的地区、部门、团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分校、副省级城市党委党校(行政学院),依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部门、国有公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党校,参照本条例执行。 其他培训机构具有党校(行政学院)性质的,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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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解释。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年10月25日起施行。 2008年9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党校就业条例》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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