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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李某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给予差评,商誉严重受损,产品销量下降,淘宝卖方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李某告上北京网络法院,并向李某删除相关评价,道歉经济损失9800元。 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判决,驳回卖方所有诉讼请求。 ( 9月12日《北京青年报》)

快讯:理性看待“诉差评侵权被驳回”

设立EC平台买家评论功能,是考虑到网络购物是虚拟的,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实际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新闻对称的平台。 对卖方来说,好评会带来好的口碑和人气,差评会影响潜在的费用群体的购买意愿。 因此,个别卖方通过短信、电话骚扰、威胁等方式迫使顾客删除差评,卖方认为差评侵犯了名誉权,并以一张诉状将买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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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定,顾客有权监督保护商品和服务以及顾客权益的工作人员。 根据客户自身的费用体验提出好评或差评,就是行使监督权。 当然,费用评估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差评不一定真实反映商品和服务的好坏,但如果不是出于主观恶意,差评是片面的,失当的,即使缺乏事实根据,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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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客户不应当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认定侵犯他人名誉损害权。 但是,借机诽谤、中伤,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 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多以卖方败诉告终,也有买方因恶意评价而败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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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被买方驳回评估侵权,买卖双方必须合理对待。 另一方面,卖方必须从中吸取教训,尊重客户的评价权,宽容评价。 遇到差评时,首先要反思自己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是否存在不足,并进行比较改进。 并通过耐心做好信息表达解释工作,回复评价证明了相关情况,提供了积极合理的应对措施,得到了客户的理解。 应该说,恶意批评家是极少数,大多数顾客根据自己的体验进行评价,是无私的。 也有因误解而评价不好的买家,卖家积极表达信息后,通常会删除不好的评价。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卖方态度消极,转嫁了责任,事情进一步升级是首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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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购买者对于任性,不得划清需求表达和侵权的界限,合理行使权利,解决纠纷,采用人身攻击和不文明用语。 例如,差评可以批评商家产品不合格、服务不满,但如果加以侮辱、诽谤,可能构成侵权。 年,北京乘客卫因为专车司机没有避开堵车,车费贵、费时,在评价上拉开了服务差距,采用了侮辱性的语言。 随后,专车司机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卫先生和专车企业赔偿司机3000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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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顾客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EC平台完全没有对服务的评价 平台经营者必须对发布机制进行全面评估,通过设置关键字过滤侮辱性语言。 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对涉嫌侵权的评估采取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避免进一步扩大侵权行为。 否则,必须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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