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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展示的是高中教师十一大失范行为严重者或被撤换教师的资格
6月11日,北京市教委印发《关于解决北京高校教师失范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确定北京地区高校教师十一大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取消教师资格。
《意见》规定,员工时间从事炒股、微商经营、网上购物、游戏等与员工无关的事务。 在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验的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与绩效考核、岗位录用、职称评定、评奖、助学助眠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纳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该指导意见和发表的是《北京高校教师考核办法》。 据悉,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是岗位招聘、职称评定、职称晋升、工资晋升、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学习培训、考核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高中教师和教师的失范行为实施一票否决。 情节较轻的,停止教育活动,取消考核、晋升职务等资格情节较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向市教委申请取消教师资格。
需要解决的教师和教师的失范行为如下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从业秘密。
、通过课程、论坛、讲座、新闻互联网和其他渠道发布、转发错误观点,传播虚假新闻、坏消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邪教传播、推广封建迷信等活动
4、违反教育纪律,适当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对学生从事与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情,打击侮辱、歧视、威胁、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应当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告奋勇
6、以违法方式表达需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员工时间从事股票买卖、微商经营、网络购物、游戏等与员工无关的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不属于任何形式
7、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如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验、非法署名、投稿、买卖论文等。
8、在招生、考试、优越、保研、就业和绩效考核、岗位录用、职称评定、评奖、助学助眠等行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工作期间未经学校许可退出工作岗位、出境。
9、向学生、家长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索取、收受礼物、礼金等财产,参加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支付的宴会、旅行、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未经学校审定
10、假公济我,私自利用学校的名义和学校名称、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以谋求个人利益。
11、其他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新京报记者方怡君校对王心
标题:快讯:北京列高校教师11大失范行为 严重者或撤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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