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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10月29日电(记者周颖)广州市15届人大常委会20八次会议29日通过《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对备受瞩目的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女职工哺乳权益保护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在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购物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商业经营场所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其中,医疗机构、公共交通运输场所,新建母婴室必须与主体工程交付采用,已经建成公共场所,未建成母婴室的,应当建成。 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快讯:广州立法规定公共场所应建母婴室

条例还规定,对哺乳不满1岁的婴儿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多胎的情况下,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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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库,向社会采集母乳,用于临床急救和科学研究,用于有需要的早产儿、重症患儿等。 设立母乳库的医疗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母乳库,不得向母乳替代生产经营者提供母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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