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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经李克强总理签署批准,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部署,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动产与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 实行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动产与权利担保融资的效率,便利公司融资,促进金融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经营者环境。
《决定》提出,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登记。 当事人对登记复印件的真实性、完备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对登记复印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决定》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负责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先批准性登记。 国家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的登记责任。
根据《决定》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确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转移安排,妥善做好库存新闻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报送工作。
标题:快讯: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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