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题:比较有效维护退伍军人合法权益的《关于加强退伍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新华社记者梅世雄

最近,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退伍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退伍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6日,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单独采访。

记者:提出“意见”的首要考虑事项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直通保障工作。 退伍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退伍军人援助机制。 司法救助是退役士兵难以帮助职工的重要副本,对于依法处理退役士兵在法律诉讼中面临的紧迫困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天津、重庆、浙江等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司法救助、法律协助事业,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第二年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复印件纳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年度实务报告。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退役士兵事务部门积极应对,建立职工联动机制,对非法侵害的退役士兵和军人军属,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要结合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探索积累的经验,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规范文件,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

快讯:比较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从业的意见》

记者:退伍军人司法救助事业的概念是如何定义的?

答:根据《关于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救济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国家司法救济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关于国家司法救济工作消除贫困的实施意见》等,结合当前国家司法救济工作实践,将退役军人司法救济工作的概念纳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违法犯罪被害或民事、行政侵权,未能通过诉讼、仲裁获得较为有效的赔偿、补偿,生活面临紧迫困难的退役士兵采取的辅助补救措施。 对被侵害但得不到较有效赔偿的退伍军人当事人,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难,度过难关,彰显党和政府对退伍军人的民生关怀和优待,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快讯:比较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从业的意见》

记者:退伍军人司法救助事业的部门责任有哪些?

答: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由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进。 《意见》提出,要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完善政策供给,优先尊重,形成救助合力。 然后,确定了各部门在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快讯:比较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从业的意见》

记者:退伍军人司法救助事业遵循的第一基本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在开展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大致情况:

一种是多次辅助救助。 对同一事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重复一次国家司法救助。 通过诉讼、仲裁可以得到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仲裁途径处理。

二是多次公平救助。 要严格掌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退伍军人当事人的现实情况和同类事件的救助额,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正而产生的新矛盾。

第三,一次又一次地救助。 立足济难解决困难,结合退伍军人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援助援助等,切实处理退伍军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四,多次优先救助。 基于退伍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做出的牺牲奉献,对退伍军人案件优先接受审查,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务,使党和国家对困难退伍军人的关注落到实处,显示出尊重优待。

记者: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是?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犯罪侵害受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案件尚未解决,生活困难的。 或者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被害而危及生命。 需要救治,不能承担医疗救治费用(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侵害死亡,依赖以其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其赡养、抚养的其他人,加害人死亡或无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 刑事案件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加害人死亡或者无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通过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重大; 因诉讼不能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等,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八)根据现实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退役军人。

快讯:比较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从业的意见》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进行司法救助: (一)案件发生严重过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作查明案件事实(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阻碍诉讼的。 (四)诉讼中自愿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赔偿肇事者及其近亲属的(五)生活困难不是案件的原因(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标题:快讯:比较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从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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