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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9日,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行业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哄抬物价、囤积奇、捏造、散布涨价新闻等行为,经核实,最高奖励5000元。
以下是方法全文。
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市场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行业举报奖励的暂行办法》。
、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为自然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经核实、终止后,采取相应的奖励行为。
1、哄抬物价,囤积奇,捏造、散布涨价新闻,扰乱市场秩序。
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的。
3、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4、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消杀等疫情防护用品的;
5、销售、储存未取得一张三证(即海关报关文件、核酸检测说明、消毒说明、检验检疫说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
6 .非法销售走私物品、物品。
二、通报方法
可以打12315报警电话报警,也可以向所在地区(县)的监管部门报警。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1 .奖励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与确定的举报对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提供相关证据的举报若干事项经核实的举报复印件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 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比较有效的联系方式。
3.奖励明确: 2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通过同一线索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件的,按照同一事件奖励标准分配的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报酬。 2 .奖励标准:被举报事项为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和不良影响的,奖励500元的部分事项为严重违法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奖励2000元。 被举报部分事项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奖励5000元。
四、对举报人的新闻实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举报人举报的,经查处后,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比较有效期至我市疫情防控结束之日止。
标题:快讯:石家庄:举报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最高奖励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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