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全增值税改革的几个事项。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记者郁琼源)国家税务总局21日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若干事项的公告,从今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联系,进一步确定房地产不重复抵扣、适用抵扣政策所需申报材料等问题。

公告称,增值税常规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贷、中止或返还等情况需要开具赤字发票,按原适用税率开具赤字发票。 如果需要补发错误,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快讯:国税总局发布公告完整增值税改革有关一些事项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此前按原17%、11%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销售贷、中止或退还等情况需要开具赤字发票的,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等几个增值税问题

公告确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新增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新增。

需要证明的是,纳税人在年税率调整前有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追加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根据18日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的适用税率追加开具。

从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购买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变化的,进项税额应该如何解决? 公告确定,扣除所得税额的房地产,发生异常损失或变更用途,为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按照有关公式计算不能扣除的所得税额,并从当期所得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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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是不能按规定扣除收入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变更,允许扣除收入税额项目的,按照有关公式计算在用途变更的次月可以扣除的收入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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