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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江西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明经国家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判决,驳回上诉,裁定维持死刑缓期两年一审判决。

明经国案历经两年,开庭两次,辩护人刘文华无罪辩护,提出明经国犯罪时的精神问题、是否存在强拆、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问题。 刘文华表示,保存辩护观点,尊重法院判决,不再代理案件申诉。 明经国在法庭上表示不服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将继续申诉。

快讯:江西明经国“铲杀”乡干部案维持死缓判决

因房檐受损,砸伤人而死

根据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明经国家的起诉书,年3月17日,十八塘乡干部、被害人卓宇根据工作职责到现场监督土块房拆除的进展。 迄今为止,明经国家人提出室内没有垃圾运输,现场工作人员停止了挖掘工作。 看到挖掘机停在老房子前面,明经国家手里拿着镰赶到,打碎了挖掘机的玻璃。 宇见状通过电话通报,明经国手持镰刀猛击头部。 卓宇倒下后,明经国再次双击其头部,卓宇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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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明经国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据江西警方称,年3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民警在十八塘乡水源村的山岭发现逃窜的明经国,并迅速将其围捕。 明经国在无处可逃之际,捡起石头,磕头自杀,从头流血。

年9月27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明经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明经国家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发当天,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委会委托他人驾驶挖掘机,进行村民同意拆除的土块房拆除工作。 在拆除明福土块房时,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相邻的明经国土块房南部屋顶受损,部分瓦片掉落,但未损坏墙体,现场乡村干部向后来的明经国妻子张雪珠、之子明小龙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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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小龙告诉明经国有人来拆毁老房子,明经国拿着镰赶到现场,看到其土间受损,误以为拆毁了其土间,现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制止,拿着镰打碎了挖掘机的驾驶室。 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手持镰刀多次重击卓宇头部,造成卓宇严重脑损伤,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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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作出前述裁定。

昨天下午,明经国的儿子去监狱探望父亲,明经国对法院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说量刑过重,希望儿子控诉。

法院认定没有非法拆除行为

年11月16日,该案首次开庭。 辩护人刘文华认为被害人有过错,明经国家的杀人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防卫性质,因此为故意伤害罪辩护。

该案首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刘文华申请鉴定明经国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刘文华表示,明经国年遭受过脑外伤,脑外伤综合征有易怒症状,影响人的控制力,进而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排除犯罪时脑外伤综合征发病导致明经国行为控制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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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30日,江西赣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审理此案。 在审判中,检察院出示了中山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个鉴定意见,两次结论均认为明经国犯罪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明经国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赣州中院在年9月27日发表的审判长的回答中指出,审判中明确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卓宇报警前后,没有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 明经国向卓宇通报,未配备镰就猛打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不依法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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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赣州中院审判长表示,事件中不存在明经国家土地间的非法拆除行为,开展土地间的改造、维修事业也有法律政策依据。 被害人卓宇在案件的起因、发生和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先行不当行为,没有侵害明经国家的正当法律利益,其行为完全合法、正当,没有过错。 (赵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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