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完全仲裁制度仲裁公共信服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若干意见》指出,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处理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处理方法。 仲裁逐一发挥当事人的决策和便利、迅速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对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公正及时的矛盾处理、妥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要深入学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善仲裁制度,增强仲裁公众的说服力,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快速发展的道路。
《若干意见》确定,从设立仲裁机构和规范交换关系工作人员、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事业、大体落实当事人意思自治、纠正扰乱仲裁快速发展秩序的行为等方面,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仲裁法律制度。 要确定仲裁委员会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加强委员会建设,改革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改善仲裁员的选择和管理,推进仲裁秘书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要加快仲裁制度创新,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快速发展网络仲裁,推动领域合作和仲裁区域化快速发展。 要服务于国家全面开放和迅速发展战术,提高仲裁委员会的国际竞争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深化与港澳台仲裁机构的合作。 要加强党的领导,加大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健全领域自律,完善司法支持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快规划、周密安排、分工负责、推进,努力开创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新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方案,对制约和阻碍本意见实施的有关制度抓紧清理,不符合本意见的要及时修改、废止。 违反仲裁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根据谁设立、谁负责、谁监督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贯彻执行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必须向司法部报告。
标题:快讯: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整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共信服力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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