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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提出建议
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小组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第二次审查。
与会者认为,修正案二评审有助于加强家庭、学校、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保护责任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保护力度。 在下一个制定过程中,需要继续完善相关规定,以使其更具体、更易于操作。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的问题,仍然是参与者关注的焦点。
杜玉波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制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为未成年人提供可能导致成瘾的文案规定,应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网游成瘾等问题,对我国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新闻分类 但是,相关规定(如可能令人着迷的副本)需要进一步确定定义标准,以使执法更具可操作性。
王超英委员表示,对修正案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可能令人着迷的复印件的评价标准,应当有分类指导,或者在后面增加具体规定。 互联网产品和服务至今仍是新业态,从支持包容、审慎监管和快速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应该过分承担义务。 否则,将不利于这个新业态的快速发展。
刘修文委员建议,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适当调整,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恰当的游戏和游戏功能的表现。 修正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游戏产品分类的标准和技术措施等,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恰当的游戏和游戏功能。 但是,该规定在具体适用时操作困难,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给出适龄提示,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措施,规范和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当的游戏和游戏功能
刘振伟委员建议加强源头控制,使网络保护专章制定的周密设计能够落地,网络通信管理部门对网络游戏提供者的准入服务必须提高门槛,过多、少而精 未成年人上网有限制,无条件、无时间限制,不得使用和使用网络游戏软件。 例如,上学中、晚上9点和10点以后不能采用游戏软件,从技术上强化控制管理。
另外,一点委员建议,必须加大对未成年人相关权利的保护力度,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曹鸿鸣委员表示,根据修正案第二审稿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得到最严密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销毁或者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复印件。 对此,建议增加与该条禁止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
根据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新闻涉及隐私复印件的,应当及时出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此,吕薇委员将规定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隐私新闻,发现可能影响他人身心健康的,应当及时出示,采取相应措施,与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
殷一辉委员说,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各地各级学校广泛开设了在线课程,在全国中小学生家庭进行了在线授课教育,很好地发挥了疫情期间学校教育的作用。 在此期间,许多企业开发了在线授课app,但其中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有嵌入各种广告的,也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案,必须加强监管。
标题:快讯:对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文案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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