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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防范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是金融事业的根本任务 习总书记强调如下。 金融管理部门要尽职尽责、大胆监管、培养熟悉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有风险必须及时发现、失职、有风险必须及时提示和处置的严肃监管氛围。 要管好人,看钱,好好扎紧制度防火墙。 要管理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中级管理者,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监管,加强金融业的反腐力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深化学习,贯彻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平衡努力稳定增长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准确有效地突出要点
加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提高金融监管质量效果,需要努力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尽早发现金融风险,降低后期风险处置价格。 加强金融业反腐败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风险化解难度,为金融安全提供比较有效的保障。 建立联动监管机制,需要加强相关国家部委之间的联动合作,做好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内部的协调合作,加强提高金融监管比较有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的合作,持续提高监管绩效。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监督管理的实务实效。
加强地方党委与政府的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党的领导。 习主席强调,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大家要反复保卫国土,尽职尽责,扎实做好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工作。 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业反腐工作。 地方党委和政府承担着处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党委与政府的情况通报和新闻共享机制,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金融监管工作的支持。 加强被监管机构高级党委与主管部门的合作,积极向被监管机构高级党委和主管部门通报被监管机构的日常经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监管机构高级党委和主管部门也应当将机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通报金融监管机构,特别是在向金融监管机构通报被监管机构党委巡视及其整改情况、实现新闻共享、加强被监管机构党的建设方面形成互动、配置被监管机构领导班子方面相互提供帮助, 加强与地方审计部门的合作。 与地方审计部门定期通报被监管机构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消除监管死角。 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被监管机构现场检查,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共同研究对策,共同采取处罚措施,合力惩治金融违法行为和治理金融乱象。 推广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 银监会每年9月明确为金融知识推广月,各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推广教育部门的协调,共同开展金融知识向社区输送、上学、进厂矿、进农活动。 在当地推广和教育部门的帮助下,创新宣传方法做法,完全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微电影、微视频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采用正规金融服务的意识,普及金融知识和金融客户教育工作。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坚决扫除各种金融风险和金融业腐败问题的发生源。 建立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动协调机制,实现定期通报、新闻共享、联合侦查、合作腐败。 一是加强与中纪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的合作。 定期向驻会纪检组报告金融业风险状况和各派出机构履行职务情况,与驻会纪检组共同约谈银保监会党委直接管理的金融机构党委班子成员,指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确定整改说明责任要求。 共同协商高风险单位多的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指出监管职务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制定中长期监管目标,加强考核。 第二,加强与地方各级纪委监察委员会的合作。 金融监管机构发现地方金融机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事件,第一时间通报同级纪委监察委员会,与纪委监察委员会建立联合办事机构,认真探索风险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 一旦发现金融机构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问题,认真解决,给予冲击。 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 目前,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多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制,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和纪检力度都有所加强。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定期向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党委班子成员的职务考核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和执行责任。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合作,净化金融生态环境。 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打击恶意挤兑银行债务、遏制金融事件发生等联动机制。 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要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需要多个部门共同作战。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动员管辖内的金融机构协助收集相关线索,及时反馈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力度。 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打击恶意逃避废旧银行债务等行为。 协助金融机构清算不良贷款,共同打击持证不归还银行债务、变相放弃的恶性行为。 通过冻结银行账户、扣押房地产、转移资产、限制高成本、拍卖抵押资产和简化过户程序等手段,最大限度地追回银行不良贷款,是解决重大风险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成为银领域金融机构和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建立金融监管机构、银领域金融机构、公检法等部门的三方定期会商和信息表达机制实现新闻共享、协调合作。 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遏制金融业违法案件。 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积极提供相关案件的新闻,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案件侦查完毕后,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交流情况,共同分析案件原因,堵塞金融机构治理不善,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
(作者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部二级巡视员)
标题:快讯:人民日报: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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