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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6日电(张文婷)根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简称人保财险)无视,严重侵犯顾客合法权益,近日向银保监会客户权益保护局举报。
通报显示,人保财险存在承保后未及时开具保单、未严格执行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采用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
据通报,年3月,人保财险总企业获准与广东省分企业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人保财险广东省分企业为该集团平台贷款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投保人为该集团平台借款人,被 到年12月底,双方终止业务合作,人保财险累计承保合同履约险、个人贷款担保险和个人贷款担保险(多年)保单700余万件。
银保监会客户权益保护局通过投诉调查发现,人保财险主要存在以下三类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问题。
担保方在担保后没有立即发行保险单,也没有发送保险成功邮件。 与该集团业务合作,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可以由投保人启动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在系统内生成相应的正式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不生成。 人险投保后,未及时向投保人发放保险单和其他保险证明,未向投保人发送保险成功邮件。
在费率方面,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没有严格执行。 通报显示,人保财险在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中,未核定任何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直接使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至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未按照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测算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另外,人保财险还存在采用已废除的合同履约保险条款的问题。 年3月,人保财险广东省分企业与该集团签订的协议中,适用条款为《合同履约保险条款》,该条款于年12月备案通过。 年1月,人保财险《借款合同履约保险条款》备案通过,原有的《合同履约保险条款》废止。 但自年2月以来,人保财险承保的借款合同履约担保业务,保单/保单所附条款仍为“合同履约保险条款”,涉及保单150余万件,保费收入近4亿元。
针对上述问题,银保监会客户权益保护局表示,人保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解决人保财险。
通报全文附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客户权益保护局人身保险财险侵权客户权益的通报
银监消保发〔2021〕1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企业、保险企业、各会管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银行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局通过投诉调查,采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简称人保财险)承保后未及时出具保单、未严格执行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废止的保险条款 我现在通报如下
人保财险承保情况
年3月,人保财险总企业获准与位于广东省分企业的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人保财险广东省分企业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贷款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投保人为该集团平台的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资金出借人 到年12月底,双方终止业务合作,人保财险累计承保合同履约险、个人贷款担保险和个人贷款担保险(多年)保单700余万件。
二、侵害顾客合法权益的首要问题
(一)保险后,未及时开具保险单,未发送保险成功邮件。 与该集团业务合作,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可以由投保人启动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在系统内生成相应的正式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不生成。 人险投保后,未及时向投保人发放保险单和其他保险证明,未向投保人发送保险成功邮件。
(二)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 人险在承保合同的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中,未核定任何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直接使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送人险的保险费率数据进行收款、担保 人保财险未按照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测算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三)采用已废除的合同履约保险条款。 年3月,人保财险广东省分企业与该集团签订的协议中,适用条款为《合同履约保险条款》,该条款于年12月备案通过。 年1月,人保财险《借款合同履约保险条款》备案通过,原有的《合同履约保险条款》废止。 但自年2月以来,人保财险承保的借款合同履约担保业务,保单/保单所附条款仍为“合同履约保险条款”,涉及保单150余万件,保费收入近4亿元。
人保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我局严格依法解决人保财险。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实践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全面落实《银行保险机构关于建立客户权益保护工作体制的指导意见》,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顾客权益保护局
2021年1月6日
标题:快讯:银保监会通报人保财险侵害客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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