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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短信提醒费悄悄涨到1元客户:单方面涨价,太霸道了!
在微信上方便交流的今天,很多人很少看邮件了,但某种短信银行借记卡余额波动的提醒,还是有很多人认真查,并为此每月支出短信提醒服务费。
前几天,四川乐山市民李先生突然警告说,自己采用的银行借记卡,每月用2元的邮件提醒服务费悄悄涨到每月3元,单方面私自涨价,实在是蛮横至极。
对此,该银行乐山分行相关业者表示,根据服务合同,各项目的收款额发生变动时,根据乙方(银行)的最新公告。 价格调整前,银行已经在官网、银行网站上发表了公告。
疑问:
银行的邮件提醒费悄悄地上涨太霸道了
李先生经常采用银行卡,关注卡的余额变化,在办理某银行借记卡时,他选择了开通账户余额波动提醒的邮件服务。
我不记得打开具体的卡的时间了,但我记得柜台的工作人员每个月用2元的邮件提醒服务费。 小李办了卡以后,每个月他都会收到邮件扣费的通知,我想起邮件扣费的名称是信使展览会,一直按扣的是2元。
今年1月,李先生无意中发现,每月短信中服务费悄悄涨到了3元。 他仔细看看以前的流水,分界点是年12月,以前每月扣2元,从12月开始每月扣3元,但他居然被蒙在鼓里。
当时临近年底工作很忙,小李也没听说这件事。 在连续几个月减价3元后,李先生终于忍无可忍,怒气冲冲地在网上传了消息。 之前是2元,你必须上涨1元,顾客应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李先生认为,银行单方面私自涨价太霸道了。
李先生的处境不是个案。 成都商报-红星信息记者在网络搜索中发现,四川达州、浙江宁波、河北元氏等多家网民都在发布新闻。 这个银行账户的浮动短信服务费从原来的2元上升到3元,涨幅达到50%,单方面涨价也不通知。
响应:
合同进款如有变更,以公告为准
李先生在网上发布新闻反映后,该银行乐山分行进行了信息表达协商。 李先生多次要求对方提供涨价的合理依据,每月加价退还多收的一元钱。 银行方面表示,调整收款由上级统一执行,并在银行网站和银行网点张贴公告,收款将是合理的。 双方不和谐。
由于工作忙等原因,李先生没有进一步维权。 前几天,小李去银行取消了账户余额波动提醒的邮件服务,在员工推荐下下载了银行app。
1元升值的根据是什么? 到底合理吗? 4月8日,该银行乐山分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寄来了服务合同的标准合同。 另外,据说该银行的顾客在开始注意账户余额变动的邮件服务时,签订了同样的合同。
该协议约定,关于收钱标准和优惠政策详见乙方官网“服务价目表”。 各项目收款有变更时,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收款标准,依法通过官网等合法途径提前公告。
据调查,该银行网站新闻显示,从2009年8月1日起,该银行借记卡和存款账户余额的波动提醒人们邮件方法服务不是免费的。 该行的《服务价目表》显示,个人借记卡余额的波动提醒用户每月注意短信服务费2元至5元。
该银行乐山分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关于调整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价格的通知》,提醒自2009年11月21日起,借记卡(存折)余额变动将对短信服务实行新的价格,即3元/月。 此前签订的余额变动将提醒短信服务注意,在服务到期前执行原收款价格。
但是,李先生的余额变动提醒了邮件服务早就开通了,为什么没有执行原收款价? 服务过期了吗? 那为什么过期了还继续收钱?
对此,该银行乐山分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李先生已签订月度服务,每月自动延长展期相当于月度系统自动重新签署合同,年11月到期后,12月自动签订新合同将按照新的价格标准
律师说
不能单方面变更
客户可以提出异议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具体服务金额未确定,或只有2元至5元区间,约定不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具体执行时,每月明确2元的费用标准,并且一直按照这个标准实际履行。 双方未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一方不得变更价格。 如果要变更,需要通知合同对方咨询,取得新的协议后执行。 即使银行通知客户,客户也可以提出异议,要求继续按原合同履行,退还较多费用。
王英占表示,合同法也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 双方在没有建立新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对老客户必须继续每月履行2元标准,不能单方面随意提价,可以对新客户按照新的价格标准执行。
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福表示,根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等规定,签约人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 以前约定每月2元,现在到了3月,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才能签订新合同生效。
标题:快讯:银行短信提醒费悄悄涨1元 客户:单方面涨价 太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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