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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4日电(鄂智超)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新闻化部、公安部发布《汽车发票录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适用于公司和个人销售汽车(二手车除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以下是“方法”的原文。

汽车发票的采用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发票管理和服务,规范汽车发票的录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发票,是指销售汽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体(以下简称销售者)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发票开具软件中的汽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纸质发票、电子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软件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左上角自动打印汽车字体。

快讯:三部门发布《机动车发票采用办法》

汽车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发票软件在线开具。 不按照相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征收税款或者不具备互联网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汽车发票。

第三条开通汽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者分为汽车生产公司、汽车授权销售公司、其他汽车经营者三种。

汽车生产公司是指经汽车生产公司授权,具备整车销售、零部件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汽车销售公司,包括国内汽车生产公司和进口汽车生产公司驻华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其他汽车经营者是指上述两类公司以外的汽车销售单位和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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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通汽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者,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汽车发票实行分类等级规范管理,提高纳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

(一)对采用汽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者,需要调整汽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处理。 另外,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的领取单据的,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观察发现税收风险程度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取数量和最高理赔限额,加强事件中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销售者取得汽车相关证书评估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汽车发票的领取数量。

要获得汽车的相关证书,请执行以下步骤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单;

(3)货物进口说明书

(四)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五)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根据销售取得的符合国家汽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的车辆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汽车发票。

向客户销售汽车的,销售者应当开具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其他汽车销售行为,销售者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销售者采用汽车发票开具模块,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国内汽车生产公司销售本公司生产的汽车、进口汽车生产公司驻华办事机构或者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汽车进口的其他汽车经营者销售本公司进口的汽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汽车合格证管理系统,获得车辆识别号/ 应当对根据车架号码开具汽车发票的新闻与国产汽车合格证电子新闻或者车辆电子新闻(以下统称车辆电子新闻)进行相关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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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者购买汽车直接对外销售时,必须通过汽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买汽车的车辆识别号码/车架号码等新闻,然后开具对应的汽车发票。

第八条销售汽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准确选择汽车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代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汽车车辆识别号码/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车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汽车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汽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也必须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写 国内汽车生产公司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按照同一行统一填写同一车辆配置序列号、同一单价的汽车的规则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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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者销售汽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理赔错误、销售贷等情况,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核查,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报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退货、出票错误时,如果发生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汽车车辆识别编号/车架编号的销售积分,则不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汽车车辆识别编号/车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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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销售汽车开具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凭一票开具大致的汽车销售统一发票。 即一辆汽车只能开具一张汽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汽车的车辆识别号/车架号。

(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由销售者根据客户的现实情况填写。 顾客需要扣除增值税的,本栏应当填写顾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顾客为个人的,应当填写个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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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纸质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货或开具错误,销售者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复印件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 .销售者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收回客户持有的汽车销售统一发票。 客户进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无需退还纳税申报表。 客户办理了汽车登记注册,就不需要取消登记注册;客户是增值税的普通纳税人,抵扣了增值税的,就不需要退还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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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已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的,销售者应当保留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说明书复印件。 顾客未能取得汽车注销说明的,销售者应当保留汽车生产公司或者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退档说明或者相关情况证明。

(四)客户丢失汽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汽车登记登记登记的,应当向销售者申请重新开具汽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人员在核对客户相关情况后,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一致的汽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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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刷复印件出现压线或出格的,只要复印件清晰,无需退货补发。

第十条已申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的汽车,不得变更车辆电子新闻未申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的汽车,可以按照汽车出厂合格证相关管理规定制作车辆电子新闻,但销售者出具的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一致,

第十一条税务部门和工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电子新闻的管理。 省税务机关应当将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新闻实时传送给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汽车登记审计新闻反馈给税务部门。

第十二条销售者未按规定开具汽车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十三条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汽车,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具汽车发票。 生产日期根据国产汽车的生产日期或进口汽车的进口日期明确。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客户丢失汽车销售发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新版汽车销售统一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汽车电子新闻收集和最低计税价格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汽车销售统一传送面复印件的公告》(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自本法试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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