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近日公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

通知指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了全党严格党员教育管理良好态势的形成。 《条例》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根本上遵守党章,总结实践创新成果,规范党员教育管理的副本、方法、程序等,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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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制定和实施《条例》,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激发党组织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快速发展,夯实党的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的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指出,各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的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各级党委各党小组要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大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条例》,提高对比性和比较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要抓好《条例》的推广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了解《条例》的精神,全面掌握《条例》的复印件,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 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确保《条例》得到比较有效的贯彻。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条例》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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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党组织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两个维护,提高党性,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一个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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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多次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两学学习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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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包括

(一)多次党管党,全面严格党管,严格要求落实在党员教育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率先接受教育管理

(二)领导党的政治建设,强调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多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视党员教育管理的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的部署贯彻执行。

(四)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逐一发挥党支部的直接教育、管理、党员作用。

第二章学习贯彻大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为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政治任务,使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地理解和实践。

第六条组织政治家阅读原典、学习原文、领悟原理,深入学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重要性、基本精神、实践要求,勾结其中马克思主义角度观点的做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的融合。 建立贯彻习大新时期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复制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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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引导政治家学习大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密切结合,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的自觉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传、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法,形成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深入领悟、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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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弘扬理论结合实际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投身自身,纳入职责,深入工作,学习使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立场,增强责任担当,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学习

党员领导干部要多次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要求,以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学、随访学,自觉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发挥模范推进作用。

第三章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强调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使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把握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角度的做法。

第十条强调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训练,教育政治家旗帜鲜明地讲政治,提高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律,永远遵循共产党的政治面貌,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与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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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加强党章党纪律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反复合格党员标准,自觉党的纪律,率先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培养良好的思想态度、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 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鼓励党员遵守法学法的法律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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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加强党的宗旨教育,诱惑党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在进行革命前接受教育,告诉党员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快速发展史和中华优秀历史,记住党的奋斗历史,传到党的优秀以前,继承红色基因,实践共产党的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开展形势政策教育,贯彻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推进重大任务的执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的情况,回应党员关心的问题,使党员正确认识形势,使思想和行动统一于党中央的要求。

第十五条重视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职工需求,引导党员学习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提高党员综合素质和职务能力,增强服务能力。

第四章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首要方法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 党员必须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报告思想、就业等情况。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每月开展一次主题党日,要贴近党员思想和实际,集中学习党员,过组织生活,推进民主议事,开展志愿者活动等。

党员应该按期缴纳党费。 党组织要搞好党费的征收、录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但根据就业需要可以随时召开,通常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组会议的形式举行。

第十八条党支部通常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我评价、党员相互评价、民主评价的顺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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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员可以和组织生活会一起进行。

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要经常和党员谈话,对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应当每年组织党员集中培训,首先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 根据事业快速发展和党的建设要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人员和党员的实际,明确培训复印件和方法。 党员每年集中学习训练时间一般在32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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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诱惑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寻找和处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领域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的实际,通过建立、学习周围模范,设立党员模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岗定责任、承诺实践等,让党员做好自己的工作,走在最前面

激励政治家参加志愿者活动。 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要多次严格教育管理和热情重视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鼓励关怀帮助党员。

比较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家庭等现实情况,采取灵活的方法,为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开展学习教育不提出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校、慰问等途径,给予越来越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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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党籍与党员组织的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批准领取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取得党籍。

由于私出国、在海外长期定居的党员,海外留学研究5年以上未回来的党员,通常停止党籍。 停止党籍的决策由保存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尚未取得联系的党员,停止党籍。 停止党籍的决策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联系不上,主动退党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可以符合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恢复党籍。 对劝退其离党、不退出除名、自行除名、开除党籍的,一般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必须组织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 在有固定经营者的同时,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党员,通常纳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没有固定事业单位或者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党员,通常被纳入其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大楼等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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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职工、住所地经常变动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同时有6个月以上场所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有权批准预备党员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领取。 党组织在接受党员组织关系时,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审查党员资料。 对已转出组织关系但尚未被接受的党员,原党组织仍负有管理责任。 党组织不能无故拒绝接受党员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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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有权批准预备党员的基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留。

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职工等多种玩法,引导党员遵守党章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章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情况,参加生活状况,履行党员义务,为群众服务,做好先锋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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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发现党员在思想、职工、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注意谈话,抓紧小、微杜,逐步减少。

第二十九条党员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不按时交纳党费,搬到地方生活,不积极与党组织联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党组织要求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办法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善

第三十条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正确认识错误,在接受教育管理的同时决心修改的党员,党组织应当限期修改,不超过一年。 对限期给予纠正措施的党员,必须采取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给予除名处分:

(一)缺乏理想信念,政治角度动摇,已经失去党员条件的,给予除名;

(二)信仰宗教,在党组织帮助下教育尚未转变的,劝退,劝退的,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受教育后多次退党的,给予除名

(四)为实现个人目的而退党胁迫,受教育不改正的,劝退党,劝退不改正的,予以除名。

(5)期限修改期满仍无转换的,劝告退党,劝告不退党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党费,不做党指派的工作人员,自行退出党除名。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同时未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经常保持联系,跟进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人员。 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失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领域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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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地党组织要协助流动党员的日常管理。 根据组织官员所属、参加多种组织生活的方法,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参加组织生活。 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小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 流动党员可以通过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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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转移组织有关条件的流动党员,应当与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联系办理转移工作。

三十三条农村党支部应当确定人员与流动党员保持联系。 乡镇党委要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指导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参加组织生活和教育训练。 对政治素质好、致富能力强的流动党员,要及时抓好村后备力量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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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诱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告,自愿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的管理。 吸引和支持异地落户的党员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的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在学校保存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党员关系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符合转出组织有关条件的及时转出。

出国(境)留学研究党员,由原高校或事业单位党组织保存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联系一次。 出国学习政治家回来后,按规定重新开始组织生活。

第八章党员教育管理的新闻化

第三十五条适应时代快速发展要求,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新闻化手段,改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工作以前传达的特点是与新闻技术深入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报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报体系建设,推进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快速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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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多次网上与网下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新闻化平台,开展党员新闻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组织关系转发、党内事务和关怀支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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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新闻数据,实时分析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党员应当自主学习网络,依靠各类党员教育管理新闻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活动,自觉进行党组织教育管理。 通过网络向大众推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大众的意见,联系服务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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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邀请政治家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络上的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新闻复印件。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实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在党中央组织部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机关、中央推广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划部署、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逐一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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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把握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党员监督工作开展,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和职务、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

中央推广部首应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指导党员先进典型学习推广。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纳入教育计划,保证授课时间和教育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首要负责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指导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首要负责监管公司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推广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任务。

四十条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情况,提出比较就业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进上级党组织工作人员配置的落实,组织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援助、组织处分、纪律处分等工作人员,指导所辖党支部开展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就业职责。 党组要执行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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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国有公司、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组织人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领域务指导和管理,担任领导迅速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人员。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派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地方党校的建设。 县级党校(行政学校)要把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 有计划地组织党员教育讲师参加基础课。 重视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期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实用有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分配,要由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党委保留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援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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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价。 地方党委每年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复印件。 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评价了党组织负责人掌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情况下,应当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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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失职而失去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解释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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