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10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报道,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优秀案例。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10个好例子:

一、张某等人挑衅闹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件

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比较未成年人的路贷

【基本事件】

被告人张某召集李某、任某、陈某、邹某、王某等,成立某财富企业,在江苏某市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喷漆、扔油瓶、半夜来家等软暴力手段非法索取债务。 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诱导、召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欺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除服务费、中介费、认可费等。 本组织通过套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166000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快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范例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召集褚某、李某等11人,形成人员组织稳定、层次结构清晰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长期聚集在一起,寻找被害人,共同实施诈骗胁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镇压人民, 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也判处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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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导小组首批挂牌督查案件之一,也是该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批以未成年人为首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贷犯罪案件。

该案恶势力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利用其未成年人经验不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容易相信同学朋友等优势,以未成年人为首要对象实施套现贷款犯罪,利用家长的家长的内心,为减小影响而容易选择用人的心理。 实施骚扰等软暴力行为,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属进行精神压迫,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迫使受害者付费,不仅破坏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迫使未成年人付费。 对本案的法律受到严惩,表明了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对打击比较在校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犯罪,促进平安校园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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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朱某等人挑衅闹事

依法惩治校园欺凌

【基本事件】

被告朱某等5人平均为北京某学校女生(犯罪时未满18岁),年2月28日,5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以侮辱、殴打、强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学生高某( 17岁),无故殴打、侮辱女学生张某( 15岁) 鉴定表明,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创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高某无法正常生活、无法学习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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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肆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两人轻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共同犯罪。 据此,以寻找死者罪,依法对5名被告分别判处11个月至1年徒刑。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所有家庭的敏感神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案是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 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同学之间的玩笑,也不仅仅是违反常规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应受处罚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由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大事化小,小事纵容犯罪,不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受害者的保护。 本案法院充分考虑了5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别判处相应的实刑,符合犯罪,比较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在校学生上了生动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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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中央电视台信息1+1等媒体栏目评论具有标本意义,宣判后不久,教育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综合整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林某虐待子女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事件

全国首次取消监护人资格判决

【基本事件】

被申请人林某,女,福建省某县村民。 林某2004年生了小龙,因为小龙的生父一直身份不明,所以小龙从出生开始就一直和林某一起生活。 林某曾经有过三四次失败的婚姻,在生活中不但疏于对小龙的管教,还经常让小龙挨饿,多次殴打小龙,所以小龙的背部伤痕累累。 从2008年8月开始,当地政府、妇联、村委会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多次批评教育林某,林某仍不悔改。 年5月29日凌晨,林先生再次用菜刀砍下小龙的背、双臂。 同年6月13日,该村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长时间虐待小龙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出取消林某小龙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表示不愿意与其母林某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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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采取殴打等手段长时间虐待小龙,接受有关机构教育后仍不悔改,继续虐待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不宜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依法取消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为小龙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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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受理本案后,该县人民法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撤销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移工作,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其他近亲属朋友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大致情况,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指定小龙的监护人,发挥审判功能。 判决后,我院积极与市、县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及时妥善安置小龙,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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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年12月18日联合发表《关于依法解决侵害监护人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解决撤销羁押案件的有关问题,更加确定, 在该《意见》公布之前,我国关于取消羁押制度的规定首先是《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有关规定比较模糊。 本案在《意见》公布前做出了取消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但开创了我国取消监护权的先例,直接推动了《意见》的公布,为《意见》中有权申请取消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取消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公布贡献了实践经验。 这个例子在年被全国妇联选为第一届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十大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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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蒋某猥亵儿童事件

依法严惩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无身体接触的贿赂犯罪

【基本事件】

年5月至年11月,被告人蒋某虚构身份,自己代表星旼童星快速发展员工长城影视艺术然童星工作室等机构招募童星,通过qq聊天软件结识女孩。 为了检查身体比例和发育状况等,要求受害者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谎称需要面试,用qq视频裸照,进行淫秽动作。 一些女孩通过公开裸照进行威胁,让她们继续裸聊。 经调查,蒋先生的视频中裸体猥亵儿童达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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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被告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欲望,录像裸聊淫秽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并欺骗受害者达30多人,遍布全国各地,多数受害者不满12岁,最小受害者不满10岁,部分受害者猥亵2次以上,应依法认定有其他恶劣情节。 据此,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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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的是利用网络贿赂未成年人的案件。 在网络时代,不法分子使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危害范围更广。 被告人通过选拔童星、网友聊天、冒充教师等方式欺骗受害者、裸聊视频、裸照,与受害者没有身体接触,与以前流传的淫秽行为不同,但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同样的网络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 本案由被告蒋某依法重判表明,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侵害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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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还警告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培养和提高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要增强广大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不要最大限度地侵害网络违法犯罪,如果面临或者已经受到非法侵害,应当及时通知家长、老师或者警察,并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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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马某虐待被照顾者事件

幼儿园的虐待行为是零容忍

【基本事件】

年9月,被告人马某(无教师资格)应聘河南省某县幼儿园担任小班教师。 年4月18日下午上课期间,马某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以学生上课不听话、不认真看书为由,用针分别刺伤了本班多个幼儿的手掌、手背等部位。 经鉴定,多名幼儿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口,但存在体表皮肤损伤,损伤优势符合尖端物体刺伤的情况。 年4月18日,被害儿童的监护人报案,当晚马某被公安人员带走,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及其亲属与多名被害幼儿的法定代理人人均取得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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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为幼儿教师,使用针刺手段虐待多名被护理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护理者罪。 据此,因虐待被看护者罪,依法判处被告军某有期徒刑2年。 禁止在其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的教育事业。 然后,人民法院向该县教育局提出了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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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员工等具有监护和照顾作用的人虐待被监护和照顾者的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对比多名幼儿刺伤,未造成轻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标准,但其行为对被害儿童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 对这种恶劣的虐待行为,人民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判处2年徒刑(本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3年徒刑),判处被告人禁止工作最高年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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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警告哪些有监护、护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务,对比所有被监护、被照顾者的非法侵害行为,受法律处罚的本案也是幼儿园等有监护、护理责任的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以保障监护、照顾者的合法权益

六、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全国首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事件】

原告胡某、被告张某于200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张某( 1996年出生)由父亲张某抚养。 离婚后,张某经常喝酒、喝酒辱骂女儿张某。 2005年,张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满后,张某酗酒恶习没有改变,长时间对女儿张某进行殴打谩骂,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不允许与外界接触,严重影响了张某的身心健康。 年3月19日深夜,张某酒后叫醒睡眠中的张某殴打,张某左脸受伤,从此无法回家。 同月26日,不堪家暴的张某停止沉默,写信向司法部门求助,揭露父亲家暴的恶行,坚决表示不愿意听从父亲的生活,要求听从母亲胡某的生活。 胡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被告长期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为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经法官解释后,原告胡某向法院提出保护张某人身安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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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被告张某与其女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殴打,威胁张某,限制张某人身自由的情况属实,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裁定:一、禁止威胁张某,殴打张某。 二、禁止张某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 裁定出来后,本院向市妇联、区派出所、被告所在的村委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让上述机关监督被告履行裁定书的明确义务。 之后,本案以调解方法结束,张某从年4月28日开始由胡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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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湖南某法院发布了全国首个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书的撰写在随后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积累了实践素材,为少年司法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数十家媒体和电视台报道了这一事件推广,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这一事件引起了联合国工作人员和全国妇联相关领导人的关注,他们高度评价了这一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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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还邀请了当地妇联干部、公安民警、村委会干部、村委调解人共同参与对被告的批评教育,促使被告真诚悔悟,保证不在法庭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本案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社会联动机制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妥善运用,也为发挥枫桥经验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做出了良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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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祁某猥亵儿童事件

小学教师性侵犯儿童被重新审判

【基本事件】

被告祁某原系浙江省某市小学教师。 执教期间,一名学生家长于年1月以祁某非礼女儿为由向学校举报,祁某为此进行了书面复核,保证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年12月,被告人祁某辞职,因师资力量不足,该校派祁某从年12月至年8月继续担任语文老师兼班主任。 年以来,祁某利用教育之便,在课堂活动和补课期间多次对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行为。 年8月30日下午,祁某被告自愿向派出所投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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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祁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未满十二岁的幼女,且部分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严重破坏教育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不少于五年。 另外,因类似行为被举报,但不悔改而发生本案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 禁止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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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理期间,6名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涉事小学、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教育机构的责任纠纷。 此后,由法院主持调解,该小学不向各原告人重复一次性支付30000元。 判决后,该市教育局对涉案小学校长进行了行政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教师利用教育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淫秽恶性案件,给受害者和家属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挑战道德法律基础,性质极差,危害后果严重,必须严惩。 被告人祁某已经年过60,但法院考虑到学校重新雇佣、补课等情况,仍从比较有效地预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持零容忍态度,依法禁止被告人祁某适用工作。 本案在审理阶段,司法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及时为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尽力治疗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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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事件反映了极个别学校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仍然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无法落实的现象,需要有关学校和部门予以重视。

八、刘某故意伤害事件

推进未成年罪犯前科档案制度的设立

【基本事件】

2006年12月28日下午5点左右,与被告人刘某(犯罪时15岁)的父亲刘某芳饮酒后,与该村刘某文因小事发生口角,后两人在刘某文家门口破口大骂,刘某文的两个儿子到场后,与刘某芳相互扭打,并两家 刘某的祖父刘某宗听到消息赶到后,和刘某文吵架了。 在两人吵架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闻迅赶到现场,用铁钗将刘某文打成重伤,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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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被害人刘某文与被告刘某附上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刘某文向刘某表示谅解。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武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本案起因于邻里纠纷,被告人刘某因亲人短暂殴打愤怒,采取过激行为参加殴打斗争,犯罪动机还不错,社会危害还不严重。 刘某犯罪时不满16岁,审判后可以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据悉,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宽限期届满后,刘接到《前科档案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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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1997年刑法第100条设立了前科报告义务,规定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机关报告自己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对未成年犯罪人来说,前科报告义务及其伴随的犯罪标签化是重返社会的障碍和阻力之一。 本案是山东法院实施的首例前科档案案件,是对未成年罪犯开展较为有效的判决后开展合作、顺利回归社会的有益探索。 由当地市中院牵头,公安、民政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档案实施意见》显示,刘某在宽限期结束后,向这11个部门组成的前科档案领导小组提交了相关材料,领导小组经考察批准后,向刘某 学校也保存他的学籍,保密其犯罪新闻,保证他的正常学习生活。 为了这本说明书,刘先生逐渐卸下了心理负担,非常感谢,初中毕业后到天津打工,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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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经过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转载,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引起了国内专家学者的关注。 山东高院因势利导,在总结部分地市经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铺开前科档案制度。 这一制度的开展不仅为少年司法行业中的创新,也为相关刑事立法的编纂提供了实践基础。 随后,《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档案制度,《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未成年罪犯前科档案做出了程序联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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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杨某故意杀人事件

全国首例对未成年受害者的省际心理救助

【基本事件】

年初,被告人杨某跟随同乡李某来津工作后,在工资结算问题上两人发生矛盾。 年7月25日7点左右,杨某向李某索要工资时,发生了争吵。 杨某从路边捡起三角铁用力打了李某的头,李某的头流血昏迷了。 杨某来到李某住的宿舍,拿着菜刀砍下李某儿子的小欢、小旭(事发时8岁)。 3名受害者被送往医院后,李某、小欢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旭项部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害人李某近亲属曾某、被害人旭因家庭情况特别困难,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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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某在工资结算问题上与被害人李某矛盾,手持三角铁、菜刀行凶,李某及其长子小欢死亡,李某次子小旭受轻伤,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对案件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 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据此,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判决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曾某、周某、小旭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37,26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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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法院开展的全国首例对未成年受害者的省际心理救助案例。 受害者旭在案发时年龄尚小,目睹父亲和哥哥的被害过程,经历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孩子是容易发生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 考虑到受害者的家庭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决定对旭展开司法救助,进行心理干预,尽力摆脱心理阴影,进入正常的生活、学习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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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救助人居住的地方是四川省,离天津太远了,如何开展持续动态的省际救助,特别是心理救助,在全国尚无先例。 根据刑事被害人救济规定,只能应对被害人的经济困难。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天津法院创新了从业思路,为旭先生申请心理救助专项资金,与四川法院共同明确了省际司法救助和心理干预并行的从业方案。 目前旭先生学习生活状态良好,情绪正常,心理救助初步达到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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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刑事案件的未成年受害者,家务案件的未成年人也经常作为家人无端卷入家务纠纷。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确实有需要进行救助的困境儿童,积极为他们开展扩张救助事业,各发挥功能特点,整合专业资源,联合政府部门、教育机构、集团组织等,关联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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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江某诉钟某变更抚养相关方案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基本事件】

原告江某和被告钟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取名江某俊。 年9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协商离婚,儿子江某俊由母亲钟某抚养,江某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离婚后,钟某将结婚的不幸转嫁给孩子,以各种理由拒绝让母子见面。 更严重的是,钟某没有工作,住在廉租房里靠亲人的帮助生活,多年闭门不出,没有让江某俊上学。 年6月8日,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并撤回起诉。 因为孩子的成长,年10月11日江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江某俊的抚养关系,随后主持法院调解,江某与钟某达成和解协议,江某俊的抚养权仍将返回钟某,江某俊生活、教育所需费用由江某承担。 江某按合同履行了调解书上约定的义务,但钟某拒不履行调解书上约定的义务。 江某俊年满8岁,已经到了适婚年龄,多次被法院执行,钟某还拒绝送孩子上学,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江某俊爷爷奶奶为了孩子上学,频繁跨级拜访,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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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原告江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改变儿子的抚养关系。 为了解决矛盾,法院联合该市未成年保护办公室,妇联、团委、家调委、社区、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多次上门调解,钟某依然拒绝送孩子上学。 根据与孩子的信息表现,孩子愿意上学读书,由未成年保护办公室和市妇联共同取证,作为未成年保护组织出庭支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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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表明,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义务,根据市委、妇联为江某俊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取得的大量证据资料,钟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剥夺了江某俊的受教育权利,严重影响了儿童身心健康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 为了保护江某俊的教育权,保障其健康成长,法院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变更江某俊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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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适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完成,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不得辍学。 与子女一起生活,一方面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江某俊在钟某生活期间,钟某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拒绝送江某俊上学,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严重侵犯了孩子的教育权利。 有钟的员工、没有住房、没有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孩子的生活、学习需要,侵害孩子的教育权,基于孩子利益最大化,法官判决支持江某改变抚养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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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议和判决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法律允许离婚夫妇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法变更与孩子的抚养关系。 在养育过程中,不仅要给予生活保障,也要保障学习教育的权利。 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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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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