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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9月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农村就业条例》,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
《中国共产党农村就业条例》全文如下。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反复加强党对农村事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实施农村振兴战术,提高新时期党全面领导农村事业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农村事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坚决维护习主席党中央核心、全党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的四个全面战术部署,不断中等偏上求事总基调,贯彻新的快速发展理念,落实优质快速发展要求 以实施农村振兴战术为总线索,健全党的农村领导的组织体系、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农村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推进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 把多次处理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把搞好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多次减少农业农村优先快速发展,推进城乡融合快速发展,集中精力做好扶贫减贫工作,走共同富裕之路。
第四条党的农村事业必须遵循以下大致情况。
(一)多次党对农村事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在农村事业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农村改革快速发展走向正确方向。
(二)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以农民不支持和不支持为党制定农村政策的依据
(三)多次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夯实党的农村政策基础。
(四)重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振兴道路,推进农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五)多次教育农民倾听党的话,感恩党,和党走,把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奠定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6)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不下达强制命令,不刮风,不顾一切。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实行中央统一、省责任总责任、市县乡掌握并落实的农村职工指导体制。
第六条党中央全面领导农村事业,统一制定农村事业大政方针,统一规划农村快速发展的重大战术,统一部署农村重大改革。 党中央定期研究农村事业,每年召开农村事业会议,根据形势任务研究开展农村事业,制定指导农村事业的文件。
第七条党中央设立中央农村职工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党中央负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报告工作人员。
中央职工领导小组发挥农村职工主导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职工的重要决策部署。
中央农村就业指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农村就业的指导,执行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农村就业力。
中央农村就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央农村就业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本地区的农村事业,定期听取农村事业报告,决定农村事业的重大事项,召开农村事业会议,制定农村事业政策措施,抓好要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事业。
第九条市(地、州、联)党委应当把农村职工安排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做好上下级联系、域内协调、检查工作的督促,发挥市带县的作用。
第十条县(市、区、旗)党委应当在党的农村事业前沿阵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通用的事业措施,建立健全职责分明的责任体系,贯彻党中央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事业的要求和决策部署。 县委书记要把首要精力放在农村事业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规划,认真落实事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就业指导小组,省市级农村就业指导小组通常由同级党委副书记长、县级农村就业指导小组由县委书记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加强各级党委农村事业单位建设,搞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 各级党委农村事业单位履行参谋决策、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进落实、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职工领导决策机制,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重视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第一任务
第十四条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 加强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把谷物储藏在土地上,把谷物储藏在技战术上,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谷物基本自给,粮食绝对安全。 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快速发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致富。 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巩固和扩大扶贫攻坚成果。
第十五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 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 坚决打击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六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习大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推广教育,建设新时期文明实践中心。 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在继承快速发展提高农村优秀度之前传承文化,推进过渡风俗。 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 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造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七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 多次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农村管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和秩序的农村社会。
第十八条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 绿水青山的建设与实践是金山银山的快速发展理念,应统一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的管理,促进农业绿色快速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活人居环境,生态宜居美丽农村。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党的建设。 以提高组织力为着力点,强调政治功能,使农村基层党组织成为推广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指导基层管理,团结群众,推进改革快速发展,成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可动摇,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着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事业。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村两委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 的党组织加强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等集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定实施四议两公开。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择乡加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薄弱村党组织,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村级组织经费保障制度,不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各级党委要全面推进严格治党向基层扩张,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查的重要文案,建立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不断完善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周边腐败问题。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应当以了解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职工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第一负责人要了解三农,抓三农,分管负责人要成为抓三农的专家之手。 加强农村职工干部队伍的培养、配置、管理、录用,健全培养培训制度,选派优秀干部担任县乡职务,在村担任第一书记,把农村一线职工培训、干事创业作为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重视提拔有录用成绩的农村职工干部。
农村职工干部要增强群众工作能力,改善职工作风,深入基层,认真倾听农民群众呼声,不断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1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生活的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一录用制度和农村生活的人才导向委托培养制度。 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的素质。 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宣传队伍建设。 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于经营、善于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培养越来越多的乡土人才。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集团组织的特点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的积极作用,吸引农村社会从业人员和志愿服务的快速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振兴农村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重视改革对农业农村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 以解决农民与土地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整体,重构家庭经营基础地位,重新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期不变,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实现、维护和快速发展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与时俱进地实践理论创新、创新、制度创新,调动着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推进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重视投入对农业农村快速发展的支持作用。 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支农保护制度,健全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制度,拓宽筹资渠道,增强三农投入力度,确保总量持续增长。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应当重视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快速发展的引领作用。 深入实施科教农业战术,健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宣传服务体系制度,推动农业农村快速发展转向创新驱动快速发展的轨道。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发挥农村计划对农业农村快速发展的导向作用。 多次先行,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一管理和系统联系,推进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多规律一个规划体系的形成,科学有序地快速发展乡村建设。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重视法治对农业农村快速发展的保障作用。 重复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方法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快速发展,提高党的农村工作人员法治化水平。
第六章审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健全五级书记抓好农村振兴考核机构。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第一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农村振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第一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展开审计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优秀奖、问责追究责任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农村振兴战术的实施情况,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农村振兴战术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行农村振兴战术绩效考核制度,将农村事业特别是农村振兴战术绩效、贫困县精准脱贫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文案,上级党委统一安排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第一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人员职责,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承担解释责任。 农村事业履行困难、事业落后的,上级党委应当就下级党委进行协商,本级党委应当就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第三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认真履行贯彻执行党中央农村事业各项安置决定的职责,要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 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承担解释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干部大胆负责工作、勇于创新、乐于为人民做出贡献、按规定在农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农村就业指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8月19日起施行。
(中央农业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见第4版)
《人民日报》(年09月02日01版)
标题:快讯:中国共产党农村从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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