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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称所有临时工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大连农民工因伤5天拒绝赔偿工伤
法院的判决如赔偿所示,关系紧密的临时雇佣是劳动关系
本报讯(记者刘旭)大连某木制品包装厂在张春梅雇佣期间发生劳动关系。 10月11日,黑龙江肇州县农民工张春梅(化名)拿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兴奋地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她可以办理工伤保险并获得赔偿。 使她兴奋的是,法院承认关系紧密的临时雇佣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今年3月,大连某木制品包装厂因业务量增加而招聘了兼职人员。 刚在大连打工的张春梅被人介绍来工厂做牙签、从不重复筷子等工作,包装厂和她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工资,每月2400元,满勤奖100元,按计件提成。 结果3月4日开始工作,3月9日发生事故,张春梅左手被机器夹伤。 事发后,包装厂将她送往医院救治,垫付医疗费5万余元。
张春梅出院后申请工伤赔偿时,被用人单位告知只有临时工,属于劳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工伤赔偿。 张春梅说,自己没有考虑听从工厂的管理,按照工厂分配的任务认真工作,工厂还工资,这和正式员工为什么不一样? 而且自己在工作中受伤了,为什么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呢?
带着疑问,她来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 4月22日,中心指定王金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包装厂不服,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上诉。
在审判中,包装厂的代理人反复强调雇佣张春梅时是临时工,到了工厂繁忙的季节就不再雇佣了。 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这个张春梅不是工伤,是因人身事故受伤的,所以没有工伤赔偿。 另外,张春梅不到五天就出了事故,工厂给她垫付了医疗费。
根据2005年印发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若干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没有招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安排的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劳动关系成立。 该案主审法官宋兴臣认为,张春梅的员工是工厂业务的一部分,她受工厂管理,从事工厂安排,是有报酬的员工,因此双方认定为劳动关系。 不服一审判决,包装厂决定继续上诉。
王金海建议,公司在雇佣农民工时,不论时效性如何,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支付保险。 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医疗费和工伤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不仅减轻公司负担,还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刘旭
标题:快讯:大连一农民工从业5天受伤被拒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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