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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社部官网消息,人社部近日印发了《社会保险行业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确定被列入社会保险重大失信人员名单的情况,包括诈骗、伪造说明材料、其他手段违反社会保险参加、违反社会保险业务处理20人以上、获利2万元以上的情况。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三方应当依法偿还社会保险基金预缴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时偿还后不偿还,超过1万元等。

快讯:社保新规 这些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暂行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称社会保险)行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者等重大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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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到行政处罚后,尚未修改;

(二)欺诈、伪造说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违反社会保险参加,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有20多人受益,或者从中获利2万元以上的;

(三)以欺诈、伪造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或者未达到1万元,被责令退还却不退保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受益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由本人或者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1万元,被责令返还或者签订还款协议后不按期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体权益记录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的用途或者泄露社会保险个体权益新闻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未按照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三方应当依法偿还社会保险基金预缴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偿还,拒绝偿还,能力超过一万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行办法》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将当事人列入重大失信人员名单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惩戒措施、期限等,并享有申辩权利。 经讨论,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或者逾期未申辩的,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为了纳入决策,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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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基本新闻,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姓名及其识别号码、相关负责人姓名及其识别号码;

(二)列入事实、理由、根据、期限、惩戒措施、决定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名称、联系方法

(三)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等;

(四)告知纠正方法和期限、信用修复方法等名单退出方法等。

《暂行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体上公示社会保险重大失信人员名单新闻。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纳入社会保险重大失信人员名单的新闻进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新闻平台和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对社会保险行业重大失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联合惩戒实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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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办法》,失信主体整改后,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并尽早将其从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上移走。 未按期修改的失信主体,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提供义务和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资料。 人事保障部门在收到修复申请的60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将提前从社会保险重大失信人员名单中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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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确定,失信主体被调离社会保险重大失信人员名单的,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予以终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信主体被调离社会保险重大失信人员名单的,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体公示。 当事人不服被列入社会保险重大失信人名单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会保险重大失信人员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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