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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中国网财经网站报道,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等6个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建设支持民营节能环保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环境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石油、化工、环保等6个部门。 在天然气等要点领域和行业,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放节能环保竞争工作,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和第三方管理。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解决措施等。
以下是全文。
建设更好的快速发展环境关于支持民营节能环保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开发环资〔〕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快速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业和新闻化委员会(厅)、生态环境厅、银保监局、工商联:
民营节能环保公司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力量,对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发挥着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大总书记在民营公司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更好更快发展环境和民营公司改革快速发展的意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事业,当前要进一步优化节能环保行业市场营商环境,保持民营公司客观公正
一、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开放要点领域市场。 在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重要领域和行业,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放节能环保竞争工作,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管理。 各地在推进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收集解决处置、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时,要对民营节能环保公司全面开放,视同仁,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鼓励国有公司和民营节能环保公司组建混合全制企业,发挥各自特点,合作开展相关业务。
(二)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 提倡质量优先评价大体上鼓励适当增加技术标准权重,严防恶性低价竞争。 招标活动中不得制定影响民营公司准入的限制规定,不得设置与节能环保工作能力无关的公司规模门槛,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诉求的业绩门槛。 不得以各地签署战术合作协定等方式,为特定公司设立不得在招标中获得竞争特征的与公司性质相关的领域准入、资质标准等。
(三)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各项承诺。 各地要遵守承诺,积极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能盲目向公司承诺优惠条件。 继续推进清算民营公司的帐目工作,建立事业登记簿,通过情况会商、问题监督、监督检查和跟踪判断等措施,逐项清算,不增加新的拖欠。 进一步促进各地、大型国有公司履行与民营节能环保公司依法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不得违背民营公司意愿,除约定的付款方式外,还不得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四)支持参与短板强弱项的工程建设。 要对比各地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大爆发方面暴露出的环境基础设施弱点,积极支持民营节能环保公司参与医疗垃圾解决处置、污水垃圾解决等工程建设,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全稳定普惠的产业支持政策
(五)鼓励参与节能环保的重大工程建设。 积极支持民营公司参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民营公司进行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解决处置、城乡黑臭水体整治、产业园区绿色循环化改造、要点领域清洁生产示范、海水(苦咸水)淡化与综合利用、、 各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在中央预算内申报、审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特别国债等项目时,必须平等公平地处理各类所有制公司,不得限制民营公司申报,附加附加附加条件要求。
(六)贯彻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公司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节能节水和环保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税,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污染第三方管理等税收优惠处理办法,继续按照规定实行便利化税收优惠处理办法,使广大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7)加大绿色金融支持的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将环境、社会、管理要求纳入业务流程,提高对民营节能环保公司的绿色金融专业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绿色融资。 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加强国家重大节能环保项目新闻信息表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支持相应的民营节能环保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统一国内绿色债券规定标准,发布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年版)》一致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拓展节能环保产业增信办法,积极探索将能源使用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款权等纳入融资担保范围。 民营节能环保公司要多次慎重经营,严防盲目增加杠杆率。 对比民营节能环保公司资金链中出现的问题,地方有关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构建交流平台,促进资管企业、投资基金、国有资本等民营节能环保公司走出困境,合理化解股权质押风险。 各地依法基本拥有核心先进技术,长时间快速发展前景良好,但要积极救助面临暂时经营性困难的民营企业,帮助其渡过难关。
三、推动公司经营水平的提高
(8)提高绿色技术创新能力。 加大民营公司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公司独立或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要点研发计划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 混合全制改革中,未作规定,未约定奖励、报酬方法和金额的,由公司发明人或研发团队以技术转让、许可或价格投资方法转化职务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遴选民营公司要点环保技术创新成果支持转化应用,吸引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地方创投资基金等支持民营节能环保公司关键技术创新转化。 支持民营节能环保公司牵头或参与绿色技术行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
(9)推进商业模式的创新。 鼓励民营节能环保公司进一步创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利用能源部门的优势,使用能源管理、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新的商业模式,从单一设备对服务文案进行过程节能改造、流程化改造。 以钢铁、冶金、建材、电镀、化工、印染等领域的公司和园区为重点,支持民营公司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的管理。 积极推进有效的支付机制,注重环境治理效果,推动环保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环境综合管理服务,参与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创新。
(十)督促公司合规经营。 有关部门鼓励节能环保行业的民营公司遵守纪律法律,专注质量,追求卓越,诚信信守承诺,履行责任,勇敢负责和服务社会的优秀公司精神,守法,坚守经营基础,推进公司内部激励约束机制,防控疫情,防控疫情 对节能环保公司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畅通新闻信息表达的反馈机制
(十一)加强新闻信息的表达。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民营节能环保公司的需求,畅通公司的意见需求渠道,重大政策要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政策的实施、标准调整要抓紧合理时间,不要急停。 逐一发挥领域协会、商会的作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领域自律,推进新闻信息表达,反映公司需求,研究重大政策。 各级快速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域协会、商会和公司的信息表达联系,及时了解节能环保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隐患问题,建立亲清政商关系。
(十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加强节能环保产业政策宣传,全面宣传国家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产业等政策,帮助公司全面了解政策,运用好政策,激发民营节能环保公司的信心。 要加强舆论诱惑,推广积极对待民营节能环保公司先进技术、优秀事迹、先进人物,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民营公司和公司家,营造民营节能环保公司快速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对本地区节能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判断、整理总结,研究处理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帮助公司处理实际困难。 必须搞好报纸的提交,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新闻部
生态环境部
银保监会
全国工商联合会
5月21日
标题:快讯:六部门:积极支持民营公司参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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