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29字,读完约4分钟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国务院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决定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第四条中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的选编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国保监会的选编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
删去第8条第1款和第2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编制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建立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企业在内地(大陆)设立和营业的保险企业,比较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条,外国保险集团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大致制定。
增加一个,作为第四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外资保险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二、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编制如下: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应当是金融机构,外方唯一或者第一股东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商业银行;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当局和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从第十二条编制开始: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资本充足率应当符合所在国或者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当局和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编制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中工商登记证的制作变更为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编制变更为: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也可以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增加一项,作为第四款: (四)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国债。 第29条第1款第8项、第31条第1款第8项分别改为第9项,编制改为(9)代理收款金和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编制变更为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三十四条办起: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第四十四条编制: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栖息资产。
增加第四十五条一款,作为第二款:资本充足率继续符合所在国或者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当局和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的第2款改为第3款,其中前项的编撰改为本条第1款。
第五十五条编制变更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五十六条拟定,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应当大体符合商业情况,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相关人员的交易条件。 外国银行应当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提供全额担保
第七十二条编制变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还将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编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快讯:李克强签令 撰改外资保险、银行条例
地址:http://www.xunleidownload.com/xhxw/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