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近日公布《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实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严格执政党,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将修改去年6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通知指出,这次修订的《条例》以学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人员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期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守 《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发挥每个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推进机关管理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重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服务,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知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严格的党主体责任,把机关党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抓,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始终先行,表率。 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推广和贯彻落实,使各级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了解《条例》的精神,全面掌握《条例》的复印件,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的规定 党的机关事业委员会要加强对所属机关党的事业的统一领导,指导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的建设主体责任。 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比较有效的贯彻。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条例》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实务条例
(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年6月4日中共中央发表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1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多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切实加强和改善机关党的工作人员,逐步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管理和各项事业
第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委或者党的机关职工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 (包括党组、不设党委的机关领导班子,下同)的领导下,由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人员,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反复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加强四个 以加强组织力量为要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深入学习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在与以习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一致的基础上作出表率,坚决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让党中央放心,满足人民群众的模范机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大致情况。
(一)反复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地阐述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职工全过程和事业快速发展的各个方面
(二)多次党要管理党,全面严格执政,拉拢重要少数,管理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多次包围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进党建事业和业务事业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多次以上率,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实效。
第2章组织设定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100人的,出于实务需要,也可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通常为五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的,出于实务需要,也可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通常为三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的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为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人。 不设党的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通常为三年。
第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时按期举行换届选举。 书记、副书记选举发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的党员负责人担任。 党员数量和直属机构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有专职副书记。 党支部书记大致由本部门党员第一负责人担任。 书记、副书记任期内的职务变动,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九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 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双重指导下工作,接受常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本责任
第十条机关党的基础委员会(包括不设党的基础委员会在内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责任如下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反复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落实推广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推广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二)推进两学一的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的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切实履行党员义务,监督党员的权利不被侵犯。 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始终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的需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迅速发展党员职工。
(六)搞好思想政治事业和意识形态事业,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组织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团组织干部的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集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事业。
(九)根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指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行、说明责任,首先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三)配合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与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工作。
(四)处分党员群众受理举报,开展谈话提醒、协议书。
(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和解决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撤销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保障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的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党的政治建设
第十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向党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性,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有头脑,提出榜样。
第十三条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党员、干部学的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自觉是学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 不忘初心,把记住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终身的课题,形成长效机制,锻炼党员、干部忠诚,完成廉洁负责的政治品格。 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进作用,提高党员、干部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进工作的能力。 有计划地对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的宗旨教育。
第十四条多次重申党的政治领导人坚决贯彻教育诱惑党员、干部做好两个维护工作,在思想政治工作上与以习大大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高度一致。 严格明确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律,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迅速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 加强对党的忠诚教育,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提高政治能力,加强政治担当,加强制度执行力,将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制度措施,提高管理效能。 发扬斗争精神,比较有效地解决风险。 多次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困难。
第十六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侈之风,聘请政治家、干部多次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的政治成绩观,团结责任,转变态度,真正抓住实际工作。
第十七条比较党和国家重要工作人员的配备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纪律和廉政教育、政治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发扬优良以前传下来的作风,保持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 把处理思想问题和处理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定期向党的机关事业委员会和本单位的党组(党委)报告机关思想政治事业情况,提出改善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提高机关党员学习教育的可比性和实效性。 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 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 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的课程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始终认真、认真。 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经常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提高三会一课的质量,实行恳谈、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完全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等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进所在党支部的建设,使之成为先进党支部。 安全处分不合格的党员。
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长效机制。 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的诉求,及时反映关系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 照顾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致残的党员。 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的党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组织带头工作,开展群众模范、党员履行诺言等活动,激励党员为社区服务,邀请党员领导,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紧急危险任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多次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迅速发展党员,严格快速发展进程,严格工作纪律。
第六章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多次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扎实推进党内民主,发挥每个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四条集体领导制度一切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大致情况,由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决定。 政府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要率先发扬民主,亲自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实行机关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讨论的渠道,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 政府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纪,严格遵守制度,忠诚廉洁负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一)定期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在本单位内加强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领导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就业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反映
(五)了解党员、干部执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发现问题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
(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第一负责人通报;
(7)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八)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义务,防止各种形式的报复。
第二十七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应当平时多加注意,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问题要严重上报上级党组织。 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规章妥善解决。
第七章党务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事业需要,基于有利于加强党的事业和提高精干效率的基本情况,设立事业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多次将党务工作人员作为培养培训干部的重要平台,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门兼任党务工作人员,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通常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至2%。 机关工作人员少的机关,应当保证专职人员的责任。 机关党建任务繁重、职工力量不足的单位,必须适当增加人员。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第三十一条根据坚守信念、讲奉献、有能力、讲品行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 要以确定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 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轮训。 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任职培训。
第三十二条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沟通。 将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定优先的重要参考。 及时发现、表彰和推广发现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指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同级党的机关职工委员会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党委)的具体领导和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员工合作力量。
第三十四条党的机关职工委员会统一领导所属机关党的工作人员,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的责任。 定期由各单位党组(党委)、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审计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机关党建要点和重要制度情况,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情况。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纪委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同级纪委监察委员会、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领导各单位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组(党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人员,履行全面严格的党主体责任。
党组(党委)应该定期研究机关的党建工作,督促其执行各项任务。 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支持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 建立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工作保障。
党组(党委)第一负责人履行第一负责人的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冈双责的要求抓紧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党组(党委)每年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逮捕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并接受评议。
第三十六条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党建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其所在地党委的信息表达和配合,及时研究处理重要问题。
对归口领导或管理机关的党建工作,党组(党委)必须加强监督领导,全面履行严格的党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包括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内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改选、委员会组成以及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等,经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批准预备党员或者预备党员转正,并事先向党组(党委)报告决定。 机关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或者考虑转换预备党员的,应当经党组(党委)审查关闭,报党的机关职工委员会批准。
党组(党委)要服从干部的管理权限,讨论有关党员处分的几个事项,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之前要与常驻纪检监察组交换意见。 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处分决定和资料应当根据要求向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状况,必须纳入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复印件。 地方各级党委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的机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党组织书记开展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党的机关职工委员会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将所需财政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查等需要。 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集团机关的党组织。 党组织关系由党的机关职工委员会其他机关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年01月06日07版)
标题:快讯: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从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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