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
214万头还款3.2万法院表示,个人债务保护了可信度,不是不幸者,而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平阳法院发布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
近期,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得到顺利处理。 浙江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表示,由于债务人蔡某无清偿能力,214万余元债务必须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办理该案件的平阳县法院工作人员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保护的是诚实不幸的人,不是老赖,而是采取三项措施,严格关闭债务人,以免其进入空巢。
全国首次
24万债务只有2万美元
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案件中,债务人蔡某为温州某破产公司股东,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被认定为对该破产公司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查显示,蔡某仅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企业拥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一辆持有报废的摩托车和理发存款。 另外,蔡某从该企业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巨大,且其子女在上某大学,家庭长期亏损,没有偿还巨额债务的能力。
今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者。 在管理者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所有诚实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了管理者查明的财产状况外没有其他财产。 如有不诚实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蔡某提出了以1.5%的偿还比例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也不重复偿还的方案。 而且,蔡某承诺,自该方案履行之日起的6年内,如果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部分50%以上将用于偿还全体债权人的未清偿债务。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结束了对蔡某在此次清理相关案件中的执行。 最终,这个事件顺利解决了。
法院应对
保护诚实不幸的人
10月10日下午,北青报记者从平阳法院工作人员处获悉,蔡某不是破产公司大股东,该企业破产清算时,由于账目解决不规范,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混在一起,蔡某认定需要清偿债务。
据该员工称,许多人误以为蔡某是老赖,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蔡某在申请集中清理个人债务之前,法院对他进行了费用限制,但没有将他列入失信者名单。 如果他在失信人名单里,就不能申请集中清理个人债务。 我们保护着诚实和不幸的人。 不是旧的信任。
北报记者从温州中院获悉,尽管中国大陆地区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大量存在个人破产事实,多个不可行的案件只能以结束此次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束,长期以来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负担,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共说服力。 相当于个人破产功能的制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个人破产立法前的空当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展开的积极探索。
温州中院执法局局长陈卫国表示,此案不仅促进债务人获得债权人谅解后重生,也是最高法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起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该案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生动的司法实践素材。
陈卫国指出,这一事件首次探索了自由财产、债务免除、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特有的制度理念。 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存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是自由财产理念在个人破产中的充分体现的清理方案,债务人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期限内严格按照方案清偿债务,今后债权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 整理案开始实施后,平阳法院向债务人蔡某发布了行为限制令,是对失权制度的尝试性运用。 另外,整理案确定了蔡某在整理案履行完毕之日起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提供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可能性,是对破产恢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
三大措施
防止债务人的间隙
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本案处理过程中贯穿各环节严格把关,不让债务人钻空子。 具体措施有:一是严格的财产调查。 为了防范债务人逃债等不诚实风险,管理者对债务人及其配偶姓名的家庭财产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所有权、支付宝( Alipay )以及财付通等财产新闻。
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质询权。 债务人列席债权人会议被提问,债权人比较债务人的财产、债务数量、去向,提出详细问题,债务人逐个回答,提高了债权人在个人债务清理过程中的获得感。
最后,严格执行监督机制。 保障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补偿,债务人遵守法院颁发的行为限制令,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法院或管理人员申报家庭年收入和偿债情况,并接受债权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审计。
并且,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恶意减少诈骗、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按照原债务额清偿。
专家解答疑问
个人破产制度和还债一样吗?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诚实不幸的债务人来说是福音。
宋清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与公司破产制度相对应,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所有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偿其财产或免除其债务,明确破产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还债,个人破产制度起到平衡的作用,债务人除了基本的生活支出外,还必须不断偿还部分债务。
第一次破产事件的意义是什么?
宋清辉表示,一点点的企业广告主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如果经营失败公司破产,企业广告主将背负沉重的债务。 为了使之有重新开始的机会,有必要在这个阶段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对债务人本人、债权人双方都有利。
以前,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不能真正偿还,在暴力催债等外力的逼迫下,走上毁灭之路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就有可能产生烂账,这种情况会损害双方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说,从产品、利率设定到风险管理、债权催收都需要调整,而不是通过在得到债务人抵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约定后放贷,来减少他们激进放贷的动机,降低相关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
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有难点吗?
宋清辉表示,现阶段由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管制不严格等,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成为逃债的工具,发生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逃债的现象。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化工程,在多管齐下,需要将法律法规、信用体系、新闻共享机制等完全联系起来。 例如,要去查债务人异地名下的房产,由于全国互联网事业相对落后,需要一个城市和一个城市寄信查询。 如果债务人在多个城市拥有不动产,要逐一查询并不容易。
文/本报记者李卓雅朱健勇
标题:快讯:温州审结全国首例“个体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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