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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偷死亡案,新京报记者今天( 10月16日)从桂林中院获悉,迄今检方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回,桂林市象山区法院驳回遗属诉讼请求,家属随后上诉。 桂林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法院不予采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快讯:广西“抓贼致贼死案”维持原裁定 死者家属上诉被驳回

陈定(假名)租房。 回答者的提供图

检方撤销:不存在犯罪事实

据新京报报道,年7月10日,桂林男子陈定在自家出租屋内发现躲在厕所里的黄海(假名)。 陈定认定黄海为小偷,实施控制措施报警,警方到达后发现黄海死亡。 随后,陈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事发后,检方先后两次作出不批准决定,撤回补充侦查。 年2月28日,检方以过失致死罪对陈定提起公诉。 今年4月25日,陈定接受取保候审,辩护人主张陈定为正当防卫。 8月17日,陈定收到象山区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检方认为,陈定的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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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象山检察院撤回对陈定的起诉,原告人(遗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在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驳回了原告人的起诉。 对此,黄海的家属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

桂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回答者的提供图

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遗属的上诉

今天( 16日),新京报记者从桂林中院获得了该案的终审刑事裁断书。 根据裁定书,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认为,陈定的殴打行为是黄海死亡的直接原因,至少有过错,原审认为事实错误,法律错误。 其次,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撤回起诉,剥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权利,一审法院不能允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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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主张,二审法院应当审查整个案件,要求撤销一审刑事裁定和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并将案件发回桂林市象山区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上诉人(被告原审)陈定抗辩意见,黄海非法潜入房屋,其死亡由自身原因引起,陈定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正确。

桂林中院审理认为,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于年5月20日撤回了对陈定的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基础不成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法院不采纳。 一审法院裁定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必须予以维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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