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成为未成年人嫌疑人的保护伞,建议制定相关法律,予以严惩。 保护未成年人非常重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重要。 10月26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小组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和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提出了建议。
近来,未成年人杀人案和未成年人殴打教师案件备受关注,犯罪嫌疑人年龄未满我国刑法规定的14岁刑事责任年龄,加之不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现行收容教育制度的相关规定模糊,引起了部分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的不满和担忧。
建议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给予矫正和处罚
刘修文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学校和幼儿园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等问题和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隐患
李锋委员表示,目前未成年人涉嫌暴力、恶性犯罪不断发生,犯罪类型更为多样。 未成年人利用新闻网络犯罪不断增加,犯罪行为呈现出聪明的趋势。 未成年人利用智能电信技术,实施电信诈骗、侵害公民个人新闻、非法控制计算机数据新闻系统等犯罪案件明显上升。
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化乃至组织化现象越来越明显,一些犯罪组织、黑恶组织有意识地拉拢和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 在点黑暗组织中,未成年人起主导作用,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恶性犯罪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谭琳建议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给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予以矫正和处罚,并通过收容、教养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做出处罚规定,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将受到很大的挑战。 另一方面,不能对受害者给予法律补救和补偿,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是否有恐惧或随心所欲,也不利于犯罪预防、犯罪后的教育和改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质丰富,青少年发育越来越快,14岁以下的青少年,很多都变得强大了。 周敏委员最近提到了大连未成年人杀人事件,事实上,近年来14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强奸等事件频发,还有其他严重的暴力犯罪事件,这些人中有人公开表示自己未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杀人也无妨。
列席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陈海仪用一组数据证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与刑事案件有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广州市今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纵火、爆炸、吸毒8种严重暴力犯罪共57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参与刑事案件共256人。
周敏提出,修改两部法律时,必须统一考虑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屡教不改却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有必要像其他未成年人一样加以保护吗? 例如,怎样才能使收容教养更加有效呢? 建议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具有一定的处罚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分级干预与收容教育密不可分
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修正案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轻、重三个阶段,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正措施。 许多参加小组审议的人认为,现实中严重的暴力犯罪不少,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法律应当确定对其的矫正和处罚措施。
分级干预是国际通行的好方法,只能干预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但之后没有相关措施,不给予刑事处罚,为什么不能干预呢? 鲜铁可委员不同意删除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案对不受刑事处罚行为的矫正方法,认为如果删除本章的规定,分级处分制度中缺少重要的一环,会在司法机关被释放或被判决这两个极端之间造成困扰。
根据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6岁以上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死亡、强奸等8种刑事犯罪从14岁缓解到16岁,14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但是刑法第17条和现行的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第38条规定,未满16岁不接受刑事处罚的,根据对其监护人或监护人进行管教的需要,政府也可以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修正案删除了这项规定。
志刚委员说,刑法第17条规定的必要时,实践中没有确定规定。 此外,政府对未满14岁或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收容教育的年龄下限是多少? 实践中各地在执行时基本以12岁为下限,但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志刚进一步解体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需要确定这个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再犯的预防,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罚执行期、社区矫正期、刑罚执行完毕、社区矫正完毕的解决有一系列规定,但这部分并未涉及未满14岁的刑事责任的情况。
刘修文表示,收容教养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与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被废除的制度在对象、法律依据上有明显差异。 虽然该制度是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但不是惩罚措施,而是由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规定更为恰当和必要。
有学者认为,收容教养制度对于处理个别低龄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心理行为严重偏差、需要干预和矫正的问题具有其价值和意义,同时要规范和完善该制度,逐步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
刘修文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修正案中进一步确定收容教育制度,确定规范的具体适用标准、决策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法等,严格加强监管,提高该制度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干预和矫正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专业部门应当推进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我想不建监狱而建学校。 汪鸿雁委员说,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最大优点是,改善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成年人。 目前未成年人的极端情况有降低刑事法律责任年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处罚等呼声,但要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有计划的,
汪鸿雁说,未成年人是白纸,问题的本质原因是社会关系的破裂。 未成年人犯罪会导致学校、家庭、社会等三个支撑体系的崩溃。 一个是家庭,是溺爱、放纵,还是没人管? 一是学校老师放弃对孩子的教育。 然后进入社会,进入同伴,第一次不良行为逐渐发展成严重的不良,甚至犯罪。
因此,汪鸿雁认为,除介入不良行为外,最重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支持体系,应扩展刑法,设立未成年人专章,建立教育、矫正、惩治未成年人的专业体系,而不是现行刑法那样的参照成年人的刑罚体系
吴月委员建议,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修正案中增加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对监护人失职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确定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从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很少有监护不良和受过惩戒的监护人。
新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部分可以建议政府某部门统一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建议增加参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干预矫正的社会组织、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国家应当加强支持管理,制定完善的事业规范、事业标准,用此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事业服务机构人民检察院监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等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提出,应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中新增的政府保护责任,使之成为现实。
孙宪忠说,两部法律的修正案中多提到了有关部门的概念,但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这是编纂中需要处理的问题。
标题:快讯:未成年严重暴力犯罪低龄化引关注 保护和矫治怎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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