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540字,读完约9分钟
本报记者王比学
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于6月18日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编写的档案法修正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此次审议为二审,此前在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进行了初审,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发表了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充分利用文件资源,进一步推进文件的开放和利用,做了二次审查。 一是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必须向社会开放25年以上,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文件必须向社会开放25年以上。 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和其他逾期不应当开放的文件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在25年以上。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二是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藏书,通过开展研讨会、公益讲座、媒体发布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继承中华优秀以前传下来的文化,继承社会主义先进 三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资料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随着新闻时代的到来,以前传入的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的高速发展,档案事业逐渐向数字化管理过渡,一些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必须提出,进一步加强档案的新闻化建设。 二次审查增加了相应的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新闻化建设。 国家推进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前传入的载体档案数字化,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妥善保管档案原件。 归档必须搜索接收到的电子文件,以确保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为了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新闻安全,二次审查确定了以下事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档案、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有适当档案的仓库和必要设备,确保档案安全的非国有公司、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有保管档案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给予援助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有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二审还补充法律责任,对损毁档案、擅自销毁、擅自复印属于国家的所有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实施救治措施或不报告、拒绝调查等违法行为,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定增加对档案服务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的罚款具体金额。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要求初审
加强乡村振兴法治保障
本报记者王比学
6月18日,在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就振兴乡村促进法草案作了证明。
陈锡文指出,起草农村振兴促进法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大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术布局要求,农业农村优先快速 说是加快农业现代化,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振兴道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草案共11章,依次为总则、产业快速发展、人才支持、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支持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6条。 草案分别以五大振兴为首要文案,从产业快速发展、人才支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方面,突出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等 重点是改善农村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和思想道德建设水平,传承和快速发展中华优秀以前就开始建立文化。
比较城乡融合的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多次重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健全农村管理制度。 建立城乡融合快速发展的体制和政策体系,推进工农相互促进、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形成。
草案设立扶持措施章节,对财政投入、农业补贴、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基金、融资担保、资本市场、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用地保障、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振兴等分别做出规定,从政策扶持上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快速发展。
为了切实推进农村振兴的责任,草案设立监督检查章,多层次、多角度落实农村振兴相关责任。 建立实施农村振兴战术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承担促进农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法由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下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完成农村振兴目标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复印件 另外,确定了各级审计、财政、快速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责。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草案要求三审
确定应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王比学
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于6月18日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编写的公务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在中国人大网上发表了全文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要求在这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审议的草案三审查,首先决定政务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规定从政务处分决定制定之日起生效。 二是与年以来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发现退休公务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减少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调整所享受的待遇 三是意图篡改、伪造、虚假陷害本人资料,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或者追究责任等不良影响,拒不按规定纠正特定相关人员的职务违规、兼职或者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政务处分。 四、建立监察机关确实对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积极纠正的机制,在复审、复核程序中增加事实明确、法律适用正确的政务处分决定需要维护的规定。 五是公务员因不实指控、控告或者虚假指控被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人民武装警察法修正案要求二审
确定军地诉求对接机制
本报记者王比学
6月18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向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报告了人民武装警察法修正案审议结果。 此前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发表了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对第二批武警部队任务类型的表现进行了全面审查,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将修正案规定的突发事件反恐两项任务改为预防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处置恐怖活动。
根据一项审查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执行各项任务,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诉。 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地方许多事务需要武警部队的支持与配合,进一步确定军队对接机制和向地方提出任务申诉的程序。 第二次考核的增加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任务的申诉和工作的协调机制。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保护重要活动安全、处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止和处置恐怖活动、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工作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诉。
第一次审查规定:动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必须多次依法用兵,严格批准。 基本上,必须按照指挥关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的组织实施。 批准权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有些部门建议,草案只规定平时动员武警部队的要求,特别是规定紧急情况下武警部队需要立即行动的情况。 第二次审查增加规定:发生重大灾情、危险情况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行动并报告。
第一次审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造成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一些常务委员、地方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牺牲、残疾的,应当给予抚恤优待。 并且,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牺牲、阻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二读将上述条款变更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牺牲、残疾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或者相应补偿。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牺牲、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比较审查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持有、采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备设备、证件、印章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常务委员建议确定相关的具体惩罚条例。 变更审稿的:违法制造、买卖、持有、录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卫设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标题:快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地址:http://www.xunleidownload.com/xhxw/2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