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7月9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部署,四川从年2月开始逐步减免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公司负担,有力支持公司再生产。

进一步帮助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应对风险、度过难关、减轻公司和低收入投保人的缴费负担,7月7日,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财政厅等5个部门印发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公司关于延长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快讯:四川延长阶段性减免公司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延长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实施期

《实施办法》确定,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型公司3个社会保险公司缴费部分的政策,自年6月延长至年12月底执行。 有用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办法参加3种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

全省各类大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3个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自年4月延长至年6月底执行。

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匀支,施工总承包公司为大型公司的,2月至6月间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 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企业的,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征征收。

继续延期支付社会保险费

《实施办法》提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3笔社会保险费至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和利息。

有用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按公司办法参加3种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公司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费缓期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确实难以支付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自主保留缴费。 年未缴摊款每月可在2021年底之前补缴。 没有必要履行任何迟延申报手续。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全省年下限标准(即2697元/月)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年上限标准(即17317元/月)执行。 参加个人身份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规定的缴费等级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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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照年下限标准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具体办理规定

3个延长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适用对象、具体办理操作和公司划型职工等继续参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公司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1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发〔〕1号)、《四川省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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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7月1日起,三个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纳期的政策不再执行,投保人必须按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年度新登记的公司,一律按照登记登记时间和投保人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有用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增单位办法参保的,从其单位办法参保当月开始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各地在具体办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

征收大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年5月、6月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及时按照减免额度退保或抵消后月缴费,到7月底全面完成退保员工。

《实施办法》还要求各地要切实开展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的及时合理筹集,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 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时代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正确执行。 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规范业务运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防风险,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基金安全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认真查处,坚决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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