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实务条例》(以下简称《干部考核条例》),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干部考核是反复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是引导干部承担工作、促进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抓手。 《干部考核条例》为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做好新时期干部考核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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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干部考核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发挥干部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推进器的作用,激励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际的做法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伐一致前进,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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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了解党中央精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干部考核条例》,搞好推广,贯彻落实。 要鲜明旗帜,始终做好政治标准勾结干部考核工作,对党中央部署决策和习大大总书记重要批示函贯彻落实情况考核,确保各级党政领导小组和领导干部在政治角度、政治方向、政治大体、政治道路上与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一致。 以区分优劣、劣罚、激励责任、促进快速发展为干部考核工作的基本任务,进一步调整考核方法,改进考核方法,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积极性、创造性,做到问责、重担、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 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干部考核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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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实务条例》全文如下。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反复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要管理党,全面从严治党,忠诚廉洁地负责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机制,信念坚定,为人民服务,勤勉务实,大胆廉洁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职务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进行的理解、考核和考核,是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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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法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业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多次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 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五位一体整体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术部署,贯彻落实新的快速发展理念实际成效,多次严格管理、结合、激励、制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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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考核工作多次包括:

(一)党的管理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上公正正派

(4)重视实绩,公众公认

(5)客观全面、简便、比较有效

(六)考试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审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职工部门或者有关职工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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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集团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必须率先接受高标准的严格评价。

第二章审查复印件

第七条领导班子考核复印件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 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大大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反复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律的情况。 学习大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信心,不忘初心,不记使命的情况。 重复民主集中制,在新形势下落实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范,发现和处理自己的问题,实践建设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状况的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良好的干部标准,确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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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导力。 领导小组适应新时期的要求,落实党中央决定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能力、政治领导能力、创新能力、科学快速发展的能力、依法执政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量力而行、遏制风险的能力。

(三)实际成绩。 全面审查领导班子的政治成绩观和实务效果。 评价政绩观,首先要以立党为公,以政府为民的理念,是否有功不需要在于我的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的政绩,真正实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审查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实际工作情况,要看全面的实际工作,推进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处理快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效果 审查其他领导班子的实务实绩,首先全面履行职能,看服务大局和中心实务的情况和实际效果。 重视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抓住党建工作的实际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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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全面审查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恒正作风严肃纪律,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 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多次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结合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 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根据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的事实实事求是,抓好实际工作,观察实际情况,出实际把戏,处理事实,求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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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领导干部的考核复印件主要包括:

(一)德 全面审查领导干部的政治质量和道德品行。 要了解考核领导干部政治质量、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律、思想上与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一致等情况。 要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坚持忠诚正直、公正正派、实事求是、清廉清白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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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 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的职务责任,特别是突发事件、集体事情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 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领会要点弘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多次三严、勤勤恳恳、尽职尽责、扎实急于求成、勇于担当、艰苦奋斗、献身奉献等情况

(四)成绩。 全面审查领导干部的考绩观,履行职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紧急、危险的任务,解决许多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效果。 考核党委(党组)书记的政绩,首先要看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政绩要加大抓党建工作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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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廉。 领导干部全面评估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遵守廉洁自律规范,率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公正行使权利,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周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第九条明确具体考核复印件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党中央的决定尽快调整优化部署。

第十条落实新的快速发展理念,强调优质快速发展指导,构建优质快速发展指标体系,改进推进优质快速发展的绩效考核,因地制宜地设定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和权重,突出重点任务攻坚战考核,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管理 加强对推进快速发展、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工作的评价,提高安全、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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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从实际出发,多次实施分级审查。 考核复印件应当体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领导小组和领导干部的优势。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由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确定不作为的具体情况和考核标准,推进员工的落实和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可量化、可界定责任、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就业目标以及岗位职责规范,作为明确考核文案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平时审查

第十四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鼓励,肯定纠正。

第十五条平时的审查应当强调要点。

审查领导小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要点任务、反对四风等情况。

审查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要点是了解政治态度、负责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处理是非、公与私、真与伪、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六条平时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进行,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一)参加列席指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小组学习、重要的员工会议、重要的员工活动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知情人士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开展调查访问、主题调查、现场参观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察委员会日常监督、巡视巡逻、职工审计、干部培训等深入了解

(五)其他适当做法。

第十七条平时考核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形成考核结果。 审查结果可以采用审查报告、评论、等级或鉴定等形式加以明确。

第十八条建立平时考核工作资料,整理相关资料存档,作为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年度审查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的综合考核,通常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初有组织地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组)可以每年选派部分领导小组和领导干部进行要点考核。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总结职务。 开会,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年度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私下陈述职务。

(2)民主评价。 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复印件的要求设计考核表,由参加民主考核的人员填写考核意见。 参加评价的人员范围包括知情同意度、关联度、代表性大致符合实际,十分明确。

(三)个别谈话。 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分别谈话了解情况。

(4)了解验证。 必要时通过查阅资料、收集相关数据和新闻、实地调查等方法,核实被审查者的有关情况。

(五)形成考核结果。 对领导小组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转型期考察、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流程。

根据员工的需要和现实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通常分为优秀、良好、通常较差四个等级。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优秀意味着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圆满完成年度业务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良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很好地完成了年度员工任务。

通常,基本上能干就是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责任和岗位要求,或者某一方面明显不足,或者有很大问题。

不好,不好,是指综合表现不符合领导责任和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些方面有重大问题,发生了重大错误。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等具体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担任多种职务的领导干部,通常由第一工作人员职责的机构进行考核,并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以适当的方式予以了解。

提拔新上任的领导干部,根据现任进行考核,观察原工作单位的工作情况。

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受过派遣或者职务培训的领导干部,在当年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遣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本年度生病、休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明确等级。

涉嫌违纪立案的考核调查尚未结束,是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解决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特别审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考核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紧急危险任务,对重大突发事件中工作人员态度、精神、作用的发挥、实际效果等情况进行的比较考核。

根据平时的掌握情况,表现突出或能在问题上反映出众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四条特别审查通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 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复印指标、工艺步骤和业务要求等。

(2)听取被审查者的总结报告。

(三)了解验证。 采用资料调查、现场调查、民意调查、个别谈话、民主评价等方法,确认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审计、访问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 评价领导小组和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特别审查结果可以采用审查报告、评论、等级或鉴定等形式加以明确。

第六章任期审查

第二十六条任期考核是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整体表现的各方面考核,通常结合换届调查或任期届满当年考核进行。

任期审查应强调对完成期目标或任期目标情况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述职、民主考核、个别谈话、了解验证、分解实绩、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论、等级或者鉴定等形式加以明确。

第七章审查结果明确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加强综合分解研判,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和集体作用、主观努力和客观条件、增长速度和质量效益、显著成绩和潜在成绩、快速发展成果和价格成本等情况,、 应该了解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真实感情和评价,防止简单地按地区生产总值和增长率排名,或者通过民主评价、民意调查得分明确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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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业考核、任期考核情况相互补充,多次将报考人员和考试工作结合起来,吸收运用巡查、审计、绩效管理、业务审计、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考核等成果,不敢承担工作,想工作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并以考核报告、评论、鉴定等形式明确结果的,应当确定具体的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以常规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级应当在常规考核结果较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级比例通常不超过参加考核的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级比例通常不超过参加考核的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级的,其辅导员被选为优秀等级的比例适当上升,最高不超过30%的领导班子通常等级的,其领导成员被选为优秀等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第一负责人通常不明确为优秀等级的,其辅导员为

有三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明显为优秀等级: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效果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很多女性怕重、怕患失、面对矛盾、动不动就真的硬碰、不负责的;

(三)被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

(4)实绩不突出

(五)组织领导能力薄弱,年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得明确为优秀等级。

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考核等级也不是好事,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明确为优秀等级。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是明显不好的等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是明显不好的等级: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政治上发生问题的;

(二)不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情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大致发生纠纷,影响恶劣

(三)责任感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要求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依法职务发生严重问题的

(四)表现多调侃、行动少执行差、推卸责任、庸碌懒惰、作风形象欠佳、公众意见大、影响恶劣的。

(五)不坚守岗位,擅自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必须明确低劣或者不称职。

第三十五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创新过程中出错,经综合分解给予容错控制,应当客观评价,合理明确评价结果。

第三十六条被审查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八章审查结果费用

第三十七条结合复试,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相结合,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精力上下,促进担当,严治庸治懒。

第三十八条考核结果采用个别谈话、员工通报、会议讲评等方法,实事求是地反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纠正,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九条根据考核结果,比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领导班子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功绩,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领导班子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3)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差、集中力不强、不负责、干部群众意见大的,应当调整

(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常规等级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写书面报告,分析原因,进行整改。

(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不好或者连续两年为正常等级的,应当调整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条根据考核结果,激励和约束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功绩,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成绩突出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按有关规定连续三年给予表彰,定为优秀等级,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胜任及以上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等级和等级工资等级。

(三)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基本胜任的,应当予以鼓励和限期改进。

(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适当级别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职务或者级别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明确的等级或者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在适任以下等级的,本年度不计算晋升职务等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晋升工资等级和级别的考核年限。

(六)领导干部不适于在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

第四十一条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根据存在的不足,大体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训练,安排实践训练,补充能力素质短板。 对有潜力的优秀青年干部加强对比性的培养。

四十二条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问题的,区别不同情况,发现谈话中注意的违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解决。

第四十三条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资料,应当保存在干部人事资料中。

第九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履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审查就业主体,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的就业责任。

第四十五条审计师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胜任审计师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正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较强。 审计师按照规定执行公务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党组)可以组成和派出考核小组。 考核组长必须根据每次考核任务明确授权,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多次大致大胆担任。

第四十六条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审计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平客观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审计师必须在评标材料上签名,对评标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考核工作人员的组织实施应当认真、安全慎重、与日常工作人员相协调、相促进。 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发扬民主主义,多在地方干部群众中,用乡语口碑听取意见,了解情况,现场看到具体情况,多层次、多层次、多层次地了解和检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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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新闻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新闻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考核工作和其他工作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和指导,整合考核力度,合并考核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若干事项,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十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考核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形式、不能过头

(2)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3)不能蒙混过关

(四)不得从事非组织活动;

(五)不得泄露谈话复印件、考核结果等考核工作的秘密;

(六)不得因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变更考核结果

(7)不允许利用审查机会谋取私利

(八)不得妨碍、阻碍考核工作;

(九)不得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领导小组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处理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报告工作人员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如果不按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接受教育后也不改正,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将直接明确为不好的等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将直接明确为不好的等级。

第五十二条未按规定对组织开展考核、工作人员失真不考核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本部门考核工作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考核工作违纪等行为不力的,由党委(党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谋求勤勉、组织调解或者组织解决,涉嫌违反纪律或者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解决。

五十四条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监督群众和舆论,认真受理有关通报、复核、申诉,严厉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对事业单位的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年4月7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被取消。 此前发布的关于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规定,如与本条例不一致,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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